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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虚假广告罪适用难的理论思考

发布时间:2021-11-19 15:45
  虚假广告罪的适用性普遍偏难,其主要原因在于将广告作为虚假宣传的手段是进行欺骗、诈骗、犯罪的方式之一,这种给受害者带来较严重的财产损失的危害的行为,可以被认作是诈骗等欺诈类犯罪,而这期间并没有虚假广告罪的任何适用空间。本文对虚假广告罪适应性难的理论思考进行了相关分析。 

【文章来源】:法制博览. 2020,(07)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欺诈类犯罪分流导致虚假广告罪适用难
    (一)利用广告虚假宣传骗取他人财物但不提供商品或服务
    (二)利用虚假广告骗取消费者数额较大的财物
    (三)价值相当但不能满足交易目的的交易行为
二、虚假广告罪对广告经营者、发布者难以适用
    (一)可罚性根据缺失
    (二)主观要件认定的背离
    (三)共犯责任的认定困难
三、立案追诉标准加剧了适用困难
    (一)应规定的没有规定
    (二)已有规定难以适用
四、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虚构网络交易行为入罪新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17条规定为依据的分析[J]. 王安异.  法商研究. 2019(05)
[2]论虚假广告代言人的刑事责任[J]. 周利民,肖银垒.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8(05)
[3]虚假广告罪的司法认定及立法完善[J]. 孙丽平.  浙江万里学院学报. 2018(03)
[4]虚假广告犯罪的网络化演变与立法修正思路[J]. 孙道萃.  法治研究. 2018(02)
[5]“神医们”背后都站着谁?生产商、代加工商是最大受益者[J]. 徐豪.  中国经济周刊. 2017(27)
[6]名人代言虚假食品广告刑事责任研究[J]. 张珊珊,岳丰.  学习与实践. 2016(02)
[7]虚假广告罪问题与对策探研[J]. 黄婷婷.  改革与开放. 2015(13)



本文编号:3505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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