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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入罪问题的谦抑性分析

发布时间:2021-11-20 00:27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于评价和预防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行为没有充分发挥其应有约束力,原因在于司法实践中定罪和量刑标准难以确定,而非该罪本身对评价此类行为存在缺陷。基于刑法谦抑的角度考量,设立新罪不仅无必要,还会浪费立法和司法资源。应明确对该行为的定罪和量刑标准,从而减少"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发生。 

【文章来源】:阜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0,31(01)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刑法谦抑原则:一个应然的入罪分析视角
    (一)刑法谦抑原则的内涵
    (二)罪与非罪:基于行为危险程度与实害结果的考量
    (三)妨害安全驾驶行为不独立设罪的合理性分析
        1. 从行为产生的根源分析无设新罪之必要
        2. 设立新罪名不经济
        3. 现有法律法规足以满足行为评价需求
        4. 设立新罪会打破法益保护的平衡
三、预防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实现路径
    (一)完善社会调整手段
    (二)完善司法标准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美国刑法上的共犯——以《模范刑法典》为中心的考察[J]. 江溯.  刑事法评论. 2007(02)



本文编号:3506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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