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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平台漏洞恶意注册网络虚拟账号套取优惠券的认定

发布时间:2021-12-01 18:46
  通过批量注册的虚拟网络账号并利用平台漏洞获取优惠券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诈骗罪,对恶意注册网络虚拟账号获利的行为宜通过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进行规制,当恶意注册账号和利用平台漏洞并存时,需根据侵害后果与犯罪情节之间的关系来确定。对利用平台漏洞的行为,认定盗窃亦或诈骗时需审查行为人有无创设令系统陷入错误认识的事项。 

【文章来源】:中国检察官. 2020,(04)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案例争议聚焦
二、羊毛党套取优惠券的行为应当入刑
三、利用平台漏洞获取优惠券的性质认定
    (一)不能绝对地以“系统不能被骗”认定本案构成盗窃罪
    (二)系统陷入错误认识应理解为属于“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
    (三)本案存在令系统陷入错误认识并对财产权益作出处分的欺骗行为
    (四)优惠券作为虚拟财产能够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
    (五)多重客体被侵犯情形下罪名的选择应做到主客观相一致
四、“恶意注册”+“利用平台漏洞”型网络犯罪刑法规制思考
    (一)恶意注册账号与利用平台漏洞数行为并存时的刑法规制路径
    (二)利用网络平台漏洞实施网络犯罪的定性总结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规范属性及司法适用[J]. 聂立泽,胡洋.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7(01)



本文编号:3526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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