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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刑法防卫过当二元论”质疑

发布时间:2021-11-28 22:37
  对民刑法上的防卫过当有各自的规范要求和评判标准的观点应予否定。不仅实务中并不存在同一防卫行为在民刑法中被相反定性的情形,而且从理论上讲,由合法性的一元论所决定,在民刑法上不应当作相反的界定,否则,在既判力问题、见义勇为及逆防卫等问题上将导致矛盾的判断,令人无所适从。民刑法防卫过当二元论的提出,与过度解读民刑法关于防卫过当的所谓立法差异紧密相关。但实际上,无论在民法还是刑法上,防卫过当都应当被统一解释为:一般人无可争议地认为,该防卫行为超过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要的限度,并因此造成了重大损害。 

【文章来源】:法学家. 2016,(03)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9 页

【文章目录】:
一、“民刑法防卫过当二元论”及其由来
二、学理层面的质疑
    (一)理论上是否存在受刑法保护的合法行为(即正当防卫)却被民法(以防卫过当)追责的可能
    (二)民刑法防卫过当二元论怎样与见义勇为观念、既判力理论、逆防卫权及侵权行为理论相协调
    (三)在防卫过当的认定上,能否因民刑事责任设定标准的有异而区别对待,能否简单套用一般违法与犯罪行为相区别的定量因素理论进行推演
    (四)防卫过当的民刑立法确有一元模式与二元模式之分吗?
三、实务层面的质疑
    (一)实务中是否确实存在“同一防卫行为既被定性为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又被认为是民法上的防卫过当”的情形
    (二)“对造成轻微伤害的防卫行为也定性为防卫过当”,单独民事审判中的类似认定能否支持民刑法防卫过当二元论
    (三)实务中严格区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与“超过必要限度”并将“不应有损害”与“重大损害”拆解的学理构想是否可行
四、“民刑法防卫过当一元论”之重申
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法秩序统一性视野下违法判断的相对性[J]. 王昭武.  中外法学. 2015(01)
[2]刑事既判力理论及其中国化[J]. 施鹏鹏.  法学研究. 2014(01)
[3]论逆防卫的正当化根据及构成要件[J]. 徐文转,张弋.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04)
[4]故意伤害罪司法现状的刑法学分析[J]. 张明楷.  清华法学. 2013(01)
[5]正当防卫时间与限度的民事判断[J]. 邬砚.  人民司法. 2012(14)
[6]浅议驾车抓捕嫌犯致人死亡案件的定性[J]. 王钰萍.  中国检察官. 2012(04)
[7]民法上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的立法与适用——兼论侵权责任法相关条款[J]. 杨秀朝.  求索. 2010(09)
[8]日本刑法中违法性判断的一元论与相对论述评[J]. 童伟华.  河北法学. 2009(11)
[9]作为刑法免责事由的正当化行为的过当[J]. 魏宏斌.  河南社会科学. 2009(02)
[10]刑民交叉案件中的既判力问题探析[J]. 李哲.  当代法学. 2008(04)

博士论文
[1]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比较研究[D]. 刘彦辉.黑龙江大学 2010
[2]民刑关系要论[D]. 刘宇.吉林大学 2007
[3]正当防卫疑难问题论要[D]. 王国宾.吉林大学 2007

硕士论文
[1]正当防卫疑难问题研究[D]. 王丽丽.华东政法大学 2011
[2]防卫行为体系论[D]. 吕彪.华东政法大学 2011



本文编号:352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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