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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认定范围的再解释

发布时间:2021-12-16 15:31
  国企改制是一项意义深远的经济改革,通过对企业进行去行政化的改革释放了国有资本的经济活力。然而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颁布,扩大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范围,将一些国家出资企业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重新纳入"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中,不仅再次强化了国家企业的行政化色彩,更在实务中产生严重影响。本文站在刑法教义学的角度,通过系统解释的方法对该《意见》第6条第2款的规定解释为:"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建议任命,由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批准或者研究决定的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国有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代表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在管理、监督国有资产的权限范围内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理工作的,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从而弥补"国家工作人员"认定范围过大、刑法规定内部逻辑不能自恰的缺点。 

【文章来源】:法学. 2019,(05)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5 页

【文章目录】:
一、狠抓还是放权:国家工作人员认定的现实纠结
    (一)《意见》对国家工作人员认定范围的扩大
    (二)扩大国家工作人员认定范围的实践影响
二、扩张抑或类推:国家工作人员认定的文义困惑
    (一)“委派”应是由外向内的派遣
    (二)“从事公务”应当具有公务属性
    (三)国家工作人员类推认定反思
三、严守罪刑法定:国家工作人员认定的系统梳理
    (一)明确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
    (二)科学认定从事公务的行为
四、回归犯罪本质:国家工作人员认定的目的验证
    (一)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对国有资产进行支配
    (二)国家工作人员应当负担公众的信赖
    (三)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承载公权力的运行
五、余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受贿犯罪的保护法益[J]. 张明楷.  法学研究. 2018(01)
[2]受贿犯罪保护法益与刑法第388条的解释[J]. 黎宏.  法学研究. 2017(01)
[3]国家出资企业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及其认定[J]. 陈兴良.  法学评论. 2015(04)
[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法学理论体系[J]. 徐岱.  当代法学. 2013(02)
[5]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J]. 陈兴良.  法学杂志. 2006(02)
[6]罪刑法定视野中的刑法合宪审查[J]. 梁根林.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2004(01)



本文编号:3538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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