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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第三方移动支付侵财犯罪的定性

发布时间:2021-12-28 01:33
  与传统的侵财犯罪相比,涉第三方移动支付侵财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并没有面对面的接触,犯罪行为模式也与传统盗窃、诈骗等犯罪有所不同,理论界与实务界对该类新型案件的定性存在一定的争议。涉第三方移动支付侵财犯罪中虽然被害人对于财物的去向并没有明确的认识,但仍因为犯罪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做出了错误的处分决定,符合诈骗类犯罪的行为特征。同时根据该类具体模式的不同,将其分为被害人主动操作型与犯罪人主动操作型两种,前者应定性为诈骗罪,后者应定性为信用卡诈骗罪。 

【文章来源】:上海公安学院学报. 2019,29(05)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第三方移动支付的性质
    1. 第三方移动支付的概念
    2. 第三方移动支付的实现过程
二、涉第三方移动支付侵财犯罪与传统侵财犯罪的区别
三、第三方移动支付领域侵财犯罪中对于自愿交付的理解
四、涉第三方移动支付侵财犯罪的类型
五、偷换二维码实施的侵财类犯罪行为定性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网络侵财犯罪刑法规制与定性的基本问题[J]. 刘宪权.  中外法学. 2017(04)
[2]三角诈骗的类型[J]. 张明楷.  法学评论. 2017(01)
[3]第三方支付研究综述[J]. 李平,余运伟,陈林.  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 2016(06)
[4]第三方支付产业的内涵、特征与分类[J]. 任曙明,张静,赵立强.  商业研究. 2013(03)



本文编号:3553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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