阶段性废除贪污受贿犯罪死刑的路径构想
发布时间:2021-12-28 12:42
废除死刑的理论和贪污贿赂的支付理论都具有理论和实践上的局限性和不足。基于人权保护的分阶段废除理论为废除腐败和贿赂犯罪的死刑提供了更为合理的方法。在这一阶段,我们必须严格掌握对腐败和贿赂犯罪适用死刑的条件,并明确主要立即执行死刑、缓刑、实行死刑的机制。下一步是取消对腐败和贿赂犯罪定罪和定罪的标准,首先废除弱者,受贿罪的死刑为完全废除腐败和贿赂罪的死刑创造了条件。在许多影响废除因腐败和贿赂犯罪而死刑的社会问题得到解决之后,完全废除此类犯罪的死刑是自然的。
【文章来源】:法制与社会. 2020,(32)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逐步废除因贪污贿赂而判处死刑的法律依据
(一)废除理论和保留理论都有缺陷
(二)刑法谦抑性原则的要求
(三)全面选择各种国情
二、现阶段从严把握贪污受贿犯罪死刑适用条件
(一)死刑和贿赂在司法腐败控制中的应用
(二)建立死缓和终身监禁刑适用的常态化机制
三、先行废止贿赂犯罪死刑的假设
(一)分离贪污罪与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二)先行废止受贿罪适用死刑的规定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刑法方法论视阈中的贪污受贿犯罪死刑裁量基准——以“张中生案”为切入点[J]. 李冠煜.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2019(01)
[2]贪污贿赂犯罪刑法修正的得与失[J]. 孙国祥.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6(03)
[3]从等价报应到积极的一般预防——黑格尔刑罚理论的新解读及其启示[J]. 陈金林. 清华法学. 2014(05)
本文编号:3554077
【文章来源】:法制与社会. 2020,(32)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逐步废除因贪污贿赂而判处死刑的法律依据
(一)废除理论和保留理论都有缺陷
(二)刑法谦抑性原则的要求
(三)全面选择各种国情
二、现阶段从严把握贪污受贿犯罪死刑适用条件
(一)死刑和贿赂在司法腐败控制中的应用
(二)建立死缓和终身监禁刑适用的常态化机制
三、先行废止贿赂犯罪死刑的假设
(一)分离贪污罪与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二)先行废止受贿罪适用死刑的规定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刑法方法论视阈中的贪污受贿犯罪死刑裁量基准——以“张中生案”为切入点[J]. 李冠煜.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2019(01)
[2]贪污贿赂犯罪刑法修正的得与失[J]. 孙国祥.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6(03)
[3]从等价报应到积极的一般预防——黑格尔刑罚理论的新解读及其启示[J]. 陈金林. 清华法学. 2014(05)
本文编号:3554077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xingfalunwen/355407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