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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中立帮助行为刑事处罚的边界新论——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为视角

发布时间:2021-12-31 03:03
  为遏制日益泛滥的网络犯罪,立法者增设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采取的扩张刑事法网及独立评价的策略给理论界、实务界带来了新的挑战。立法者一方面降低客观不法、主观罪过以及意思联络的要求以扩张刑事法网,另一方面又采取独立评价的方式限制处罚范围,但独立评价本身又有扩张处罚范围的一面。显然,如何限制处罚的范围是当务之急,但仅靠笼统的"情节严重"难以完成此任务,需强有力的理论支撑并建立可操作的类型化规则。客观说难以解释危险增量产生的机制,因而只能求助于主观不法论。在主观不法论的基础上,可建立类型化规则如下:偏重非法利用的帮助行为结合明知的心态可以成立帮助犯,无须意思联络,也无须其他旁证证明行为人具有主观故意;易于滥用的帮助行为结合故意的心态可以成立帮助犯,无须意思联络,但须其他更有力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具有帮助的故意;偶被非法使用的帮助结合故意的心态并要求具有意思联络才成立帮助犯。 

【文章来源】:法学杂志. 2020,41(04)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一)立法功利性的挑战
    (二)独立评价的挑战
二、客观说对处罚范围的限定
三、主观说对处罚范围的限定
四、本文的立场:缓和的主观不法论基础上的结合论
五、表面中立帮助行为的类型化探析
    (一)偏重非法利用的帮助行为
    (二)易于非法滥用的帮助行为
    (三)偶被非法使用的帮助行为
六、结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未遂的认定与故意行为危险[J]. 柏浪涛.  中外法学. 2018(04)
[2]传统犯罪网络化:归责障碍、刑法应对与教义限缩[J]. 梁根林.  法学. 2017(02)
[3]快播案一审判决的刑法教义学评判[J]. 陈兴良.  中外法学. 2017 (01)
[4]论中立帮助行为的处罚边界[J]. 陈洪兵.  中国法学. 2017(01)
[5]网络中立帮助行为可罚性的流变及批判——以德日的理论和实务为比较基准[J]. 刘艳红.  法学评论. 2016(05)
[6]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J]. 张明楷.  政治与法律. 2016(02)
[7]谁应为互联网时代的中立行为买单?[J]. 车浩.  中国法律评论. 2015(01)
[8]为刑法主观主义辩[J]. 马乐.  环球法律评论. 2014(02)
[9]论中立的诈骗帮助行为之定性[J]. 黎宏.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2(06)
[10]论实行的着手与不法的成立根据[J]. 劳东燕.  中外法学. 2011(06)



本文编号:3559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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