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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正犯和帮助犯的区分标准——兼论义务犯理论的时代意义

发布时间:2021-12-30 18:09
  正犯与帮助犯的区分标准是不作为共犯理论的关键问题,中外理论界学说林林总总、纷争不断,主观说有恶意说及利益说,客观说有形式要件说及行为支配说等。义务犯通过区分积极义务(即"团结义务")和消极义务(即"不得伤害他人"),将犯罪区分为义务犯和支配犯,二者正犯标准分别为义务违反和行为支配。义务犯通过消解不作为犯在刑法中的体系性地位,实现了犯罪从存在论到规范论再到机能论的跨越,对反思不作为共犯现有理论、实现刑法助力主流道德、推进社会共同体建设有积极价值。 

【文章来源】:江西社会科学. 2019,39(08)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学说梳理:不作为共犯与正犯区分的论争
    (一)主观说
    (二)客观说
    (三)保证人类型说
二、义务违反:义务犯对不作为正犯标准的新解读
    (一)支配犯的例外:义务犯的提出
    (二)义务违反:义务犯对不作为正犯的界定标准
    (三)团结义务:义务犯的核心
三、义务犯与不作为犯关系检视
    (一)义务犯与不作为犯对“义务”的解读截然不同
    (二)义务犯与不作为犯的正犯判断标准迥然相异
    (三)义务犯与不作为犯的处罚原则相去甚远
四、义务犯理论的时代价值
    (一)义务犯理论给不作为参与研究提供新的视角和路径
    (二)义务犯理论不必然导致主观刑法和重刑化倾向
    (三)义务犯理论对以刑法促进社会共同体建设有积极价值
    (四)义务犯理论对以刑法助力核心价值观建设有积极意义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一定条件下的见危不救入刑研究[J]. 黎宏.  中外法学. 2018(03)
[2]义务犯理论的反思与批判[J]. 周啸天.  法学家. 2016(01)
[3]法律中的团结观与基本义务[J]. 王晖.  清华法学. 2015(03)



本文编号:3558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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