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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刑事主体地位分析与刑法应对

发布时间:2022-01-03 20:09
  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进步,既带来了新的社会福利,也带来的新的社会风险。刑法当具有前瞻性,及时调整《刑法》规范以应对新的刑事风险,但也应当具有保守性,以谨慎的态度应对人工智能领域技术创新,特别是强人工智能,其研发的合理性本身值得商榷。人工智能的行为不是《刑法》意义上的行为,也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所以出于法律稳定性和社会伦理的考量,不宜赋予人工智能刑事主体地位。在行为人利用人工智能的故意犯罪中,应当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不考虑人工智能的能动性。在人工智能过失犯罪和人工智能失控造成的犯罪中,应当根据行业义务严格设定研发者和使用者的注意义务。 

【文章来源】:科技智囊. 2020,(07)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人工智能刑事主体地位问题的缘起
二、人工智能不能成为刑事责任主体
    (一)人工智能的行为不是《刑法》调整的行为
    (二)人工智能没有刑事责任能力
三、人工智能犯罪的《刑法》应对
    (一)行为人故意利用人工智能实施犯罪行为
    (二)人工智能研发者和使用者的过失责任
    (三)人工智能失控造成严重后果
四、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人工智能时代刑法中行为的内涵新解[J]. 刘宪权.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9(04)
[2]风险社会视阈下人工智能犯罪的刑法应对[J]. 叶良芳,马路瑶.  浙江学刊. 2018(06)
[3]如何划分智能机器人的刑事责任?[J]. 刘宪权,房慧颖.  公民与法(综合版). 2018(06)
[4]人工智能时代刑法归责的走向——以过失的归责间隙为中心的讨论[J]. 储陈城.  东方法学. 2018(03)
[5]论人工智能时代智能机器人的刑事责任能力[J]. 刘宪权,胡荷佳.  法学. 2018(01)
[6]人工智能时代的刑事风险与刑法应对[J]. 刘宪权.  法商研究. 2018(01)
[7]人是机器的尺度——论人工智能与人类主体性[J]. 张劲松.  自然辩证法研究. 2017(01)
[8]机器人不是人,是机器,但须当人看[J]. 封锡盛.  科学与社会. 2015(02)
[9]刑事责任能力研究[J]. 陈兴良.  浙江社会科学. 1999(06)
[10]“无行为则无犯罪”——为一条刑法格言辩护[J]. 陈兴良.  中外法学. 1999(05)



本文编号:3566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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