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情节加重犯的未遂问题
发布时间:2022-01-08 03:58
关于情节加重犯的未遂问题应该如何处理,实践中一直存在着较大争议。理论上,存在着传统说与区分说之争,传统说认为情节加重犯均无例外地存在未遂情形,均适用未遂犯的规定进行处罚,区分说则是将之分为量刑规则与加重构成,认为只有加重构成的情形才存在未遂形态。但是两种学说在实践中均存在无法解释的问题,在提倡区分说的主流下,罪量加重构成概念对相关问题进行了精细化的划分,更有利于弥补以上学说的缺陷。
【文章来源】: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20,32(05)
【文章页数】:9 页
【部分图文】:
精细化的“构成要件品质说”思维导图
此外,以王彦强为代表的学者提出了“构成要件品质说”,其认为凡符合构成要件品质的法定刑升格条件就是加重构成,否则就是量刑规则。首要分子与违法所得,不是违法性的表征,不是故意的认识内容,并不符合构成要件的品质,属于典型的量刑规则;能够发挥犯罪个别化、违法性推定和故意规制机能的法定刑升格条件的,属于典型的加重构成(亦称罪体加重构成),如入户抢劫、在公众场所当众强奸妇女、持枪抢劫等;介于典型的量刑规则与典型的犯罪构成之间,虽表征违法性程度和属于故意的认识内容,但与行为类型(犯罪个别化)无关的法定刑升格条件,属于罪量加重构成,包括行为规模类(如多次)和结果程度类(如盗窃、诈骗罪中的数额巨大)。笔者认为,罪量加重构成概念的真正意义在于结果程度类的未遂处理,即如果基本犯的结果没有发生(基本犯未遂),就已经丧失加重的依据,不得论以结果加重犯的未遂犯,只能以基本犯的未遂处理[8]116-129(具体的思维框架如下图所示)。笔者认为,王彦强的分类比较前两种学说更为细致,在加重构成与量刑规则之间,提出了“罪量加重构成”的概念来解决诸如“多次、数额巨大”的情形,并同时考虑了犯罪个别化、违法性推定和故意规制机能的问题。但是其最终还是没有跳出“行为类型标准”的关于“盗窃碰碎国宝案”和“盗窃富豪闲置的手表案”[6]23-26的问题,因为其区分标准本质上还是在于行为类型的区别,只是换个说法叫做“违法性的表征”,在对罪量加重构成的界定上仍然采取“与行为类型(犯罪个别化)无关的法定刑升格条件”的定义,可见,本质上与行为类型标准说是一致的。并且,在盗窃罪中针对“数额巨大”的未遂的处理方法也完全一致,其认为数额犯中只存在基本犯的未遂(即数额较大的未遂),不存在数额巨大的未遂。总的来讲,王彦强的罪量构成概念说比起前两种学说而言,更为精细化,至少认识到了加重构成要件与基本构成要件之间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对立排斥关系,而是互相联系的整体。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加重构成与量刑规则的实质区分——兼与张明楷教授商榷[J]. 柏浪涛.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6(06)
[2]论升格法定刑的适用根据[J]. 张明楷. 法律适用. 2015(04)
[3]论盗窃罪数额犯的既遂标准[J]. 阮齐林. 人民检察. 2014(19)
[4]区分加重构成与量刑规则——罪量加重构成概念之提倡[J]. 王彦强. 现代法学. 2013(03)
[5]加重构成与量刑规则的区分[J]. 张明楷. 清华法学. 2011(01)
硕士论文
[1]法定刑升格条件研究[D]. 时髦.云南大学 2018
本文编号:3575849
【文章来源】: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20,32(05)
【文章页数】:9 页
【部分图文】:
精细化的“构成要件品质说”思维导图
此外,以王彦强为代表的学者提出了“构成要件品质说”,其认为凡符合构成要件品质的法定刑升格条件就是加重构成,否则就是量刑规则。首要分子与违法所得,不是违法性的表征,不是故意的认识内容,并不符合构成要件的品质,属于典型的量刑规则;能够发挥犯罪个别化、违法性推定和故意规制机能的法定刑升格条件的,属于典型的加重构成(亦称罪体加重构成),如入户抢劫、在公众场所当众强奸妇女、持枪抢劫等;介于典型的量刑规则与典型的犯罪构成之间,虽表征违法性程度和属于故意的认识内容,但与行为类型(犯罪个别化)无关的法定刑升格条件,属于罪量加重构成,包括行为规模类(如多次)和结果程度类(如盗窃、诈骗罪中的数额巨大)。笔者认为,罪量加重构成概念的真正意义在于结果程度类的未遂处理,即如果基本犯的结果没有发生(基本犯未遂),就已经丧失加重的依据,不得论以结果加重犯的未遂犯,只能以基本犯的未遂处理[8]116-129(具体的思维框架如下图所示)。笔者认为,王彦强的分类比较前两种学说更为细致,在加重构成与量刑规则之间,提出了“罪量加重构成”的概念来解决诸如“多次、数额巨大”的情形,并同时考虑了犯罪个别化、违法性推定和故意规制机能的问题。但是其最终还是没有跳出“行为类型标准”的关于“盗窃碰碎国宝案”和“盗窃富豪闲置的手表案”[6]23-26的问题,因为其区分标准本质上还是在于行为类型的区别,只是换个说法叫做“违法性的表征”,在对罪量加重构成的界定上仍然采取“与行为类型(犯罪个别化)无关的法定刑升格条件”的定义,可见,本质上与行为类型标准说是一致的。并且,在盗窃罪中针对“数额巨大”的未遂的处理方法也完全一致,其认为数额犯中只存在基本犯的未遂(即数额较大的未遂),不存在数额巨大的未遂。总的来讲,王彦强的罪量构成概念说比起前两种学说而言,更为精细化,至少认识到了加重构成要件与基本构成要件之间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对立排斥关系,而是互相联系的整体。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加重构成与量刑规则的实质区分——兼与张明楷教授商榷[J]. 柏浪涛.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6(06)
[2]论升格法定刑的适用根据[J]. 张明楷. 法律适用. 2015(04)
[3]论盗窃罪数额犯的既遂标准[J]. 阮齐林. 人民检察. 2014(19)
[4]区分加重构成与量刑规则——罪量加重构成概念之提倡[J]. 王彦强. 现代法学. 2013(03)
[5]加重构成与量刑规则的区分[J]. 张明楷. 清华法学. 2011(01)
硕士论文
[1]法定刑升格条件研究[D]. 时髦.云南大学 2018
本文编号:3575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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