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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人工智能的刑事责任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2-01-12 13:34
  弱人工智能对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承担问题提出了新挑战,必须在坚守传统犯罪主体理论的同时对刑法制度进行检视、反思和改革。在确定人工智能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时,应客观评估,将风险严格控制为社会风险而非技术风险;应坚持社会现实危害原则,切实避免将危害行为的后果抽象化。对故意型犯罪,要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现有的框架内定罪处罚;对过失型犯罪,要以社会相当性理论为基础确立刑法评价的基本立场,用历史发展的视角直面人工智能时代的新要求,增设过失类事故犯罪,增加业务渎职的犯罪类型,加大对非正犯行为的刑事追责力度。 

【文章来源】:湖南社会科学. 2019,(04)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引言
二、人工智能的主体性问题
三、犯罪主体的归责条件
    (一) 行为导致的风险是社会风险而非单纯的技术风险
    (二) 必须有现实损害的发生
        1.人工智能必须引起现实的损害或者危险。
        2.人工智能引起的损害或危险必须能够归结到具体的自然人或者单位。
        3.犯罪客体必须能被刑法所涵括。
    (三) 归责必须有社会意义
四、犯罪主体刑事责任的承担
    (一) 犯罪主体的犯罪类型
        1.故意犯罪类型。
        2.过失犯罪类型。
    (二) 罪名体系
    (三) 刑事责任的完善
        1.增加资格刑种类和能力罚方式。
        2.增加保安处分措施, 丰富禁止令内容。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类人型人工智能实体的刑事责任主体资格审视[J]. 王耀彬.  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01)
[2]风险社会视阈下人工智能犯罪的刑法应对[J]. 叶良芳,马路瑶.  浙江学刊. 2018(06)
[3]人工智能的法律挑战:应该从哪里开始?[J]. 陈景辉.  比较法研究. 2018(05)
[4]人工智能刑事法治的基本问题[J]. 皮勇.  比较法研究. 2018(05)
[5]互联网+人工智能全新时代的刑事风险与犯罪类型化分析[J]. 高铭暄,王红.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09)
[6]人工智能时代我国刑罚体系重构的法理基础[J]. 刘宪权.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8(04)
[7]人工智能时代的刑事风险与刑法应对[J]. 刘宪权.  紫光阁. 2018(05)
[8]人工智能发展过程中的法律规制问题研究[J]. 倪楠.  人文杂志. 2018(04)
[9]论刑法如何对自动驾驶进行规制——以交通肇事罪为视角[J]. 卢有学,窦泽正.  学术交流. 2018(04)
[10]人是机器的尺度——论人工智能与人类主体性[J]. 张劲松.  自然辩证法研究. 2017(01)

硕士论文
[1]机器人主体性问题研究[D]. 王戴娜.成都理工大学 2018



本文编号:3584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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