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特殊“虚开”行为的入罪问题——基于75个案例裁判路径的实证研究
发布时间:2022-01-16 17:22
当前,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行为涉及的主体越发多元、行为手段越发复杂、行为模式越发隐蔽。因此,通过实证分析可以发现,司法实践中对于特殊"虚开"行为的入罪问题普遍采取了更为简单的归责路径,即通过行为人的客观行为确定违法虚开发票的客观存在,再通过进项抵扣的税款流失后果断推出行为人主观过错的存在,并由此入罪,这种裁判方式将本罪由行为犯推向了变相的结果犯。为了弥补当前司法裁判路径的不足,对具体的特殊"虚开"行为入罪与否的探讨应建立在税法角度的"入罪必要性"及刑法角度的"入罪必然性"的基础之上,以期在保护国家征税权的同时保护纳税人的基本权益,促进税收征管的良性、有序发展。
【文章来源】: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20(03)
【文章页数】:11 页
【部分图文】:
2018年各税收收入分布(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
1.“挂靠经营”的界定与争议。所谓“挂靠经营”是指缺乏经营资质的挂靠方挂靠于被挂靠方名下,借用被挂靠方的经营资质对外进行经营活动,并支付一定挂靠费的行为[5]。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中,通常存在挂靠方、被挂靠方、受票方之间的三角关系(见图2):根据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法研室做出的第58号“复函”,挂靠方通过挂靠的形式与受票方之间发生实际业务往来,且通过被挂靠方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应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在这份“复函”中,提及“挂靠经营”作为常见的经济现象,并没有法律强制性规定予以禁止,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14年发布的公告(后称“公告”)(3),不入罪的认定路径符合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
1.“如实代开”的界定与争议。有学者将“代开”划分为“如实代开”与“非实代开”两种[7],并认为前者是基于交易的目的,后者则是出于逃税、骗税的目的[8]。最高人民法院法研室2015年的第58号征求意见“复函”中,区别了两种“虚开”行为,即“挂靠经营”关系下的“虚开”行为,以及不存在挂靠经营关系的“如实代开”行为,后者指存在实际经营活动的前提下,行为人通过他人名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并无骗取税款目的,且实际上并未造成税款流失的,不宜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入罪。根据实践案例,“如实代开”行为主要涉及开票方、受票方、实际交易方三方,经简化后三方的关系如图3所示:对此,是否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入罪,亦区分为“有罪论”与“无罪论”。“有罪论”中部分学者从保护国家税收收入的角度提出,破坏税收征管的“如实代开”行为,导致开票方不会据所开具的专用发票申报纳税,致增值税链条在此断裂,造成了税收的流失[9];部分学者则从“如实代开”行为的“负外部性”特质角度,指出不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实际交易方可能通过“如实代开”的行为,进行走私或地下生产[10],对市场秩序造成其他破坏性影响。“无罪论”的学者认为,“如实代开”行为本质上存在真实的货物交易,并非一种“虚”的行为。因此,认定为“虚开”属于对刑法条文含义的类推解释,造成惩罚范围的扩大化[11],不利于人权的保护。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如实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入罪问题研究[J]. 董飞武. 税务与经济. 2019(06)
[2]自然犯与法定犯一体化立法体例下的实质解释[J]. 张明楷. 法商研究. 2013(04)
[3]让他人为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定性[J]. 张庆珊. 中国检察官. 2010(16)
[4]机遇与挑战:全球经济危机下的中国增值税转型改革[J]. 刘剑文. 中国税务. 2009(01)
[5]不以骗取税款为目的的虚开发票行为之定性研究——非法定目的犯的一种个案研究[J]. 陈兴良. 法商研究. 2004(03)
[6]为他人如实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之定性[J]. 高传举. 人民检察. 2002(09)
[7]略论纳税主体的纳税义务[J]. 张守文. 税务研究. 2000(08)
[8]论“公共财政”与纳税人权利[J]. 庞凤喜. 财贸经济. 1999(10)
[9]罪群简论──对犯罪集合化的初步探讨[J]. 李永君. 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1996(03)
博士论文
[1]涉税犯罪论[D]. 丛中笑.吉林大学 2006
硕士论文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司法认定的困境与出路[D]. 高苑丽.山西大学 2018
[2]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的特殊虚开行为[D]. 沈凯旋.华东政法大学 2018
[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若干争议问题研究[D]. 黄琳维.华东政法大学 2017
本文编号:3593106
【文章来源】: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20(03)
【文章页数】:11 页
【部分图文】:
2018年各税收收入分布(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
1.“挂靠经营”的界定与争议。所谓“挂靠经营”是指缺乏经营资质的挂靠方挂靠于被挂靠方名下,借用被挂靠方的经营资质对外进行经营活动,并支付一定挂靠费的行为[5]。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中,通常存在挂靠方、被挂靠方、受票方之间的三角关系(见图2):根据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法研室做出的第58号“复函”,挂靠方通过挂靠的形式与受票方之间发生实际业务往来,且通过被挂靠方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应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在这份“复函”中,提及“挂靠经营”作为常见的经济现象,并没有法律强制性规定予以禁止,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14年发布的公告(后称“公告”)(3),不入罪的认定路径符合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
1.“如实代开”的界定与争议。有学者将“代开”划分为“如实代开”与“非实代开”两种[7],并认为前者是基于交易的目的,后者则是出于逃税、骗税的目的[8]。最高人民法院法研室2015年的第58号征求意见“复函”中,区别了两种“虚开”行为,即“挂靠经营”关系下的“虚开”行为,以及不存在挂靠经营关系的“如实代开”行为,后者指存在实际经营活动的前提下,行为人通过他人名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并无骗取税款目的,且实际上并未造成税款流失的,不宜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入罪。根据实践案例,“如实代开”行为主要涉及开票方、受票方、实际交易方三方,经简化后三方的关系如图3所示:对此,是否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入罪,亦区分为“有罪论”与“无罪论”。“有罪论”中部分学者从保护国家税收收入的角度提出,破坏税收征管的“如实代开”行为,导致开票方不会据所开具的专用发票申报纳税,致增值税链条在此断裂,造成了税收的流失[9];部分学者则从“如实代开”行为的“负外部性”特质角度,指出不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实际交易方可能通过“如实代开”的行为,进行走私或地下生产[10],对市场秩序造成其他破坏性影响。“无罪论”的学者认为,“如实代开”行为本质上存在真实的货物交易,并非一种“虚”的行为。因此,认定为“虚开”属于对刑法条文含义的类推解释,造成惩罚范围的扩大化[11],不利于人权的保护。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如实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入罪问题研究[J]. 董飞武. 税务与经济. 2019(06)
[2]自然犯与法定犯一体化立法体例下的实质解释[J]. 张明楷. 法商研究. 2013(04)
[3]让他人为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定性[J]. 张庆珊. 中国检察官. 2010(16)
[4]机遇与挑战:全球经济危机下的中国增值税转型改革[J]. 刘剑文. 中国税务. 2009(01)
[5]不以骗取税款为目的的虚开发票行为之定性研究——非法定目的犯的一种个案研究[J]. 陈兴良. 法商研究. 2004(03)
[6]为他人如实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之定性[J]. 高传举. 人民检察. 2002(09)
[7]略论纳税主体的纳税义务[J]. 张守文. 税务研究. 2000(08)
[8]论“公共财政”与纳税人权利[J]. 庞凤喜. 财贸经济. 1999(10)
[9]罪群简论──对犯罪集合化的初步探讨[J]. 李永君. 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1996(03)
博士论文
[1]涉税犯罪论[D]. 丛中笑.吉林大学 2006
硕士论文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司法认定的困境与出路[D]. 高苑丽.山西大学 2018
[2]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的特殊虚开行为[D]. 沈凯旋.华东政法大学 2018
[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若干争议问题研究[D]. 黄琳维.华东政法大学 2017
本文编号:3593106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xingfalunwen/359310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