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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官的非犯罪化裁量权

发布时间:2022-01-23 19:53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法官有权超越法定情节减轻或免除刑罚,但是,对符合犯罪条件的行为,无论情节轻重,宣告有罪是法官唯一的选择。非犯罪化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宽之极点,亦应是法官裁量的重要内容。在司法中的非犯罪化需要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形成合力,审判权的能动性决定了法官应当拥有非犯罪化裁量权,对无须定罪的被告人不作有罪宣告。我国可以借鉴意大利暂缓判决制度,在允许法官确定有罪行为的同时审查定罪必要性,将审判阶段作为非犯罪化裁量的"最终阵地"。 

【文章来源】: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40(03)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法官罪刑裁量维度明显失衡
    (一)法官刑罚裁量具有丰富的样态
    (二)法官的非犯罪化裁量空间相对狭窄
二、非犯罪化需要检察院与法院形成合力
    (一)不起诉是实现非犯罪化的重要方式
    (二)非犯罪化需要控审机关共同参与
三、审判能动性与非犯罪化的价值融通
    (一)审判权的消极性与能动性能够并行不悖
    (二)逐一规定个罪的非犯罪化条件存在现实问题
四、以暂缓判决实现司法中的非犯罪化
    (一)意大利的暂缓判决制度
    (二)我国暂缓判决制度的司法尝试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不起诉权的合理适用[J]. 童建明.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9(04)
[2]酌定不起诉制度的再考查[J]. 郭烁.  中国法学. 2018(03)
[3]免除刑罚制度的比较考察[J]. 曾文科.  法学研究. 2017(06)
[4]量刑建议存在的问题及其变革措施[J]. 朱德宏,陈彬彬.  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5(04)
[5]意大利少年暂缓判决制度及对我国的借鉴[J]. 杨旭.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15(03)
[6]走向能动的司法——审判权本质再审视[J]. 江国华.  当代法学. 2012(03)
[7]能动司法若干问题研究[J]. 顾培东.  中国法学. 2010(04)
[8]国外裁量不起诉制度评介[J]. 宋英辉.  人民检察. 2007(24)
[9]正义是有代价的——论我国刑事司法中的辩诉交易兼论一种新的诉讼观[J]. 龙宗智.  政法论坛. 2002(06)
[10]未成年被告人暂缓判决的实践与思考[J]. 陈建明.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02(02)



本文编号:3605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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