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他人支付宝“蚂蚁花呗“资金行为的定性
发布时间:2022-01-25 21:41
步入新世纪以来,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催生了众多的新型购物支付方式。一方面给人类带来了便捷的生活体验,另一方面伴随着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更新发展也产生了新型犯罪形式—通过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窃取他人账户内信贷资金。网络信用贷款随着时代应运而生,“先消费,后付款”的购物体验深受当下年轻人的喜爱,也成为不法分子犯罪利用的工具。实践中存在诸多冒用他人支付宝“蚂蚁花呗”资金的行为,该行为是指行为人通过冒用他人支付宝“花呗”账户,采取盗刷,套现等方式获取非法资金的行为。针对这一行为,各地法院存在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五种不同定性。这就直接导致了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该类案件的定性众说纷纭,观点颇多。就盗窃与诈骗的分歧,由于该行为本质上不属于秘密窃取,不宜定性为盗窃罪。关于诈骗类犯罪的争议,该冒用行为所针对对象并非机器程序,机器也不能被骗以及犯罪侵犯客体的复杂性,由此便不构成普通诈骗罪,但这并不妨碍信贷资金公司被骗的事实。同时,“花呗”服务不属于信用卡服务,支付宝公司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金融机构,所以也不成立信用卡诈骗罪和贷款诈骗罪。事实上,“花呗”服务相当于一种双方之间的消费信贷...
【文章来源】:安徽师范大学安徽省
【文章页数】:42 页
【学位级别】:硕士
【图文】:
全国类案判决罪名占比图
14在类案冒用行为实施的过程中,机器程序必然是机械固定的,不存在个人意识,它的反馈都是来自于提前预设的一系列代码系统。其相当于充当了一个工具的角色,类似于传递信息的中介,将错误信息带给了程序开发者。由此类案行为便存在了实际受害人,即提供资金支持的花呗服务商。花呗服务商基于对提前预设程序的自信由此当该程序沦为犯罪行为人的犯罪工具时,无法正确识别而遭受欺骗导致相关财产损失。(2)类案中被骗的是蚂蚁花呗服务商在众多学者对类案的冒用行为引发的机器能否被骗问题争论不休时,有部分研究者另辟蹊径用另一种视角看待类案冒用行为,提出类案行为针对的对象实质上是蚂蚁花呗服务商,即被骗者是重庆小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笔者对冒用行为进行分析发现,被告人获取他人身份信息后冒用他人账号密码进行支付宝APP登录,使用蚂蚁花呗购买商品或者服务进行套现、盗刷时,蚂蚁花呗服务系统在收到账号密码正确的指令后,将该指令反馈给蚂蚁花呗服务商,重庆蚂蚁小微小贷有限公司陷入错误认识对被公告人放款,这一虚拟交易由此形成。由此可见,蚂蚁花呗服务系统无法识别信息的真伪,只能机械地认定账号密码正确,而这一错误信息最终导致放款者花呗服务商陷入错误认识。纵观这一流程,蚂蚁花呗服务系统(即上文讨论的“机器”)只是充当犯罪工具,而非犯罪对象。冒用人使用机器并不存在诈骗机器的事实,而是通过向机器传递账户密码正确的信息,机器传达反馈之后使得其背后的主体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图3:冒用他人蚂蚁花呗流程图如图3所示,在类案的冒用行为中,机器遵循程序开发者既定的相关流程进行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第三方网络支付方式下套现行为的刑法定性——以支付宝“蚂蚁花呗”为例[J]. 张雪燕. 广东开放大学学报. 2018(04)
[2]冒用他人花呗账户行为定性的实证研究——以“何某某盗窃案”为例[J]. 吕静. 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8(04)
[3]冒用他人蚂蚁花呗行为的刑事认定[J]. 陆芳烨. 中国检察官. 2018(16)
[4]冒用他人蚂蚁花呗套现的行为定性[J]. 李惠民,刘天姿. 上海商学院学报. 2018(01)
[5]新型支付方式下诈骗与盗窃的界限[J]. 蔡桂生. 法学. 2018(01)
[6]论新型支付方式下网络侵财犯罪的定性[J]. 刘宪权. 法学评论. 2017(05)
[7]网络侵财犯罪刑法规制与定性的基本问题[J]. 刘宪权. 中外法学. 2017(04)
[8]第三方支付平台中套现行为的刑法规制——以支付宝“蚂蚁花呗”为例[J]. 刘子巍.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7(03)
[9]三角诈骗的类型[J]. 张明楷. 法学评论. 2017(01)
[10]冒用电商平台个人信用支付产品的行为定性——以花呗为例的分析[J]. 马寅翔. 法学. 2016(09)
硕士论文
[1]盗刷“蚂蚁花呗”行为及其定性问题研究[D]. 李丹.河北大学 2019
[2]第三方支付下典型侵财行为的刑法定性问题研究[D]. 魏丽娜.郑州大学 2019
[3]利用“花呗”套现类案件的认定研究[D]. 王瑞.西南政法大学 2017
本文编号:3609252
【文章来源】:安徽师范大学安徽省
【文章页数】:42 页
【学位级别】:硕士
【图文】:
全国类案判决罪名占比图
14在类案冒用行为实施的过程中,机器程序必然是机械固定的,不存在个人意识,它的反馈都是来自于提前预设的一系列代码系统。其相当于充当了一个工具的角色,类似于传递信息的中介,将错误信息带给了程序开发者。由此类案行为便存在了实际受害人,即提供资金支持的花呗服务商。花呗服务商基于对提前预设程序的自信由此当该程序沦为犯罪行为人的犯罪工具时,无法正确识别而遭受欺骗导致相关财产损失。(2)类案中被骗的是蚂蚁花呗服务商在众多学者对类案的冒用行为引发的机器能否被骗问题争论不休时,有部分研究者另辟蹊径用另一种视角看待类案冒用行为,提出类案行为针对的对象实质上是蚂蚁花呗服务商,即被骗者是重庆小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笔者对冒用行为进行分析发现,被告人获取他人身份信息后冒用他人账号密码进行支付宝APP登录,使用蚂蚁花呗购买商品或者服务进行套现、盗刷时,蚂蚁花呗服务系统在收到账号密码正确的指令后,将该指令反馈给蚂蚁花呗服务商,重庆蚂蚁小微小贷有限公司陷入错误认识对被公告人放款,这一虚拟交易由此形成。由此可见,蚂蚁花呗服务系统无法识别信息的真伪,只能机械地认定账号密码正确,而这一错误信息最终导致放款者花呗服务商陷入错误认识。纵观这一流程,蚂蚁花呗服务系统(即上文讨论的“机器”)只是充当犯罪工具,而非犯罪对象。冒用人使用机器并不存在诈骗机器的事实,而是通过向机器传递账户密码正确的信息,机器传达反馈之后使得其背后的主体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图3:冒用他人蚂蚁花呗流程图如图3所示,在类案的冒用行为中,机器遵循程序开发者既定的相关流程进行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第三方网络支付方式下套现行为的刑法定性——以支付宝“蚂蚁花呗”为例[J]. 张雪燕. 广东开放大学学报. 2018(04)
[2]冒用他人花呗账户行为定性的实证研究——以“何某某盗窃案”为例[J]. 吕静. 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8(04)
[3]冒用他人蚂蚁花呗行为的刑事认定[J]. 陆芳烨. 中国检察官. 2018(16)
[4]冒用他人蚂蚁花呗套现的行为定性[J]. 李惠民,刘天姿. 上海商学院学报. 2018(01)
[5]新型支付方式下诈骗与盗窃的界限[J]. 蔡桂生. 法学. 2018(01)
[6]论新型支付方式下网络侵财犯罪的定性[J]. 刘宪权. 法学评论. 2017(05)
[7]网络侵财犯罪刑法规制与定性的基本问题[J]. 刘宪权. 中外法学. 2017(04)
[8]第三方支付平台中套现行为的刑法规制——以支付宝“蚂蚁花呗”为例[J]. 刘子巍.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7(03)
[9]三角诈骗的类型[J]. 张明楷. 法学评论. 2017(01)
[10]冒用电商平台个人信用支付产品的行为定性——以花呗为例的分析[J]. 马寅翔. 法学. 2016(09)
硕士论文
[1]盗刷“蚂蚁花呗”行为及其定性问题研究[D]. 李丹.河北大学 2019
[2]第三方支付下典型侵财行为的刑法定性问题研究[D]. 魏丽娜.郑州大学 2019
[3]利用“花呗”套现类案件的认定研究[D]. 王瑞.西南政法大学 2017
本文编号:3609252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xingfalunwen/360925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