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罪中立帮助行为因果关系的认定路径
发布时间:2022-02-20 09:27
并非所有与危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的行为都需要通过刑法规制,并非所有的帮助行为都构成帮助犯,具备可罚性,污染环境罪中立帮助行为即在此列。同时,污染环境罪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需做单独讨论研究。基于客观归责理论,进一步提出双重客观因果关系说,分别从行为紧迫性、作用关联性两方面认定污染环境罪中立帮助行为的因果关系。文章运用双重客观因果关系说,对行为主体进行类型化分析,最终可以得出部分污染环境罪中立帮助行为的结论。
【文章来源】:经济师. 2019,(11)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厘清认定因果关系理论的必要性
(一)认定因果关系的理论空白
(二)污染环境罪中立帮助行为的特殊性
(三)污染环境罪案件数量激增且司法实践不统一
二、因果关系认定标准的理论展开
(一)行为紧迫性
(二)作用关联性
1. 行为的非通常性。
2. 升高已存在的法不允许的危险。
三、双重客观因果关系说———行为主体类型化分析
(一)场地出租行为
(二)普通生产职工(不含排污职工)的行为
(三)原材料销售行为
(四)废弃物运输行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中立的帮助行为司法犯罪化的标准探讨[J]. 郭玮. 西部法学评论. 2018(01)
[2]中立的帮助行为与客观归责理论[J]. 姚万勤. 法学家. 2017(06)
[3]污染环境罪的微观透视——以296例裁判文书为分析对象[J]. 石珍. 人民司法. 2015(09)
[4]中立的业务行为与可罚的帮助行为之界分——以交通运输行为和商品销售行为为视角[J]. 金希. 浙江万里学院学报. 2012(01)
本文编号:3634753
【文章来源】:经济师. 2019,(11)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厘清认定因果关系理论的必要性
(一)认定因果关系的理论空白
(二)污染环境罪中立帮助行为的特殊性
(三)污染环境罪案件数量激增且司法实践不统一
二、因果关系认定标准的理论展开
(一)行为紧迫性
(二)作用关联性
1. 行为的非通常性。
2. 升高已存在的法不允许的危险。
三、双重客观因果关系说———行为主体类型化分析
(一)场地出租行为
(二)普通生产职工(不含排污职工)的行为
(三)原材料销售行为
(四)废弃物运输行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中立的帮助行为司法犯罪化的标准探讨[J]. 郭玮. 西部法学评论. 2018(01)
[2]中立的帮助行为与客观归责理论[J]. 姚万勤. 法学家. 2017(06)
[3]污染环境罪的微观透视——以296例裁判文书为分析对象[J]. 石珍. 人民司法. 2015(09)
[4]中立的业务行为与可罚的帮助行为之界分——以交通运输行为和商品销售行为为视角[J]. 金希. 浙江万里学院学报. 2012(01)
本文编号:3634753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xingfalunwen/363475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