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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和型“吊模宰客”行为的类型区分与司法评价

发布时间:2022-02-21 04:51
  对于行为人采用非暴力手段的平和型"吊模宰客"行为,司法实践通常以诈骗罪予以认定。但通过对此行为的深入剖析,可以发现该行为其实包括"吊模"和"宰客"两个阶段,不能因为"吊模"行为带有欺骗性而径直得出"吊模宰客"行为就必然构成犯罪的结论。"吊模宰客"行为成立犯罪与否判断的关键,不在"吊模"行为,而在"宰客"行为。因此,在评判"吊模宰客"行为性质时,应当将着力点聚焦于"宰客"行为,即应根据"宰客"行为是否具有欺骗性、欺骗的方式、程度、被害人认识等因素作出不同处理。事实上,实践中平和型的"吊模宰客"行为在行为性质和类型上,可能构成诈骗罪,但也存在成立民事欺诈的可能,需要从类型化分析的视角予以审视判断。 

【文章来源】:法律适用. 2019,(06)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吊模宰客”行为的类型区分
    (一) 暴力型 (以暴力相威胁) “吊模宰客”
    (二) 平和型“吊模宰客”
二、“吊模宰客”行为中的“双重”欺骗性质
    (一) “吊模宰客”行为的基本构成
    (二) “吊模宰客”司法认定核心在于“宰客”的手段行为
三、被害人认识对于欺骗行为性质的影响
四、平和型“吊模宰客”行为的司法处理
    (一) 虚假欺骗手段基础上的“高消费”行为
    (二) 低价高标的“高消费”行为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吊模宰客”行为的司法认定[J]. 李洁,潘星容.  法律适用. 2016(11)
[2]刑事立法应力戒情绪——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视角[J]. 刘宪权.  法学评论. 2016(01)
[3]论被害人的自陷风险——以诈骗罪为中心[J]. 王骏.  中国法学. 2014(05)
[4]财产犯罪中被害人承诺效力的扩大化与财产损失的实质化——以“酒托”诈骗案为例[J]. 俞小海.  政治与法律. 2014(07)
[5]强迫交易及其关联罪的体系解释:以酒托案为例[J]. 张勇.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1(05)
[6]“吊模宰客”的罪名判定[J]. 凌鸿.  人民司法. 2011(06)
[7]诈骗罪中被害人的怀疑与错误——基于被害人解释学的研究[J]. 缑泽昆.  清华法学. 2009(05)
[8]从华南虎照案看诈骗罪中的受害者责任[J]. 车浩.  法学. 2008(09)
[9]欺诈的界分[J]. 徐志军,张传伟.  政法论坛. 2006(04)
[10]欺诈犯罪原理探究[J]. 刘远.  法学家. 2000(05)



本文编号:3636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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