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限定解释
发布时间:2022-02-28 20:13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概括性、开放性的罪状描述方式给该罪司法适用范围的日渐扩张提供了理论前提。对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必要的形式限定,从教义学的角度出发对该罪的行为规范和结果规范进行解释,严格限缩该罪的司法适用范围,有助于纠正实务中出现的思维偏差,从而实现个案实质正义和罪刑法定原则之间的平衡。
【文章来源】:开封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学报. 2020,40(05)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张的现状
二、实务中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存在疏漏
(一)对结果危害性的判断取代了对方法危害性的判断
(二)量刑反制定罪的逆向司法逻辑路径
(三)过度迎合公众的重刑主义诉求
三、严格限缩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司法适用范围
(一)对行为规范进行解释
(二)对结果规范进行解释
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量刑反制定罪与刑法基本原则[J]. 梁根林. 中国检察官. 2019(13)
[2]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危险方法”[J]. 陆诗忠.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7(05)
[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件定性问题研究[J]. 党静. 法学杂志. 2015(08)
[4]口袋罪的法教义学分析: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例[J]. 陈兴良. 政治与法律. 2013(03)
[5]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解释学研究[J]. 劳东燕. 政治与法律. 2013(03)
[6]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何以成为口袋罪[J]. 孙万怀. 现代法学. 2010(05)
本文编号:3645508
【文章来源】:开封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学报. 2020,40(05)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张的现状
二、实务中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存在疏漏
(一)对结果危害性的判断取代了对方法危害性的判断
(二)量刑反制定罪的逆向司法逻辑路径
(三)过度迎合公众的重刑主义诉求
三、严格限缩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司法适用范围
(一)对行为规范进行解释
(二)对结果规范进行解释
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量刑反制定罪与刑法基本原则[J]. 梁根林. 中国检察官. 2019(13)
[2]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危险方法”[J]. 陆诗忠.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7(05)
[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件定性问题研究[J]. 党静. 法学杂志. 2015(08)
[4]口袋罪的法教义学分析: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例[J]. 陈兴良. 政治与法律. 2013(03)
[5]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解释学研究[J]. 劳东燕. 政治与法律. 2013(03)
[6]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何以成为口袋罪[J]. 孙万怀. 现代法学. 2010(05)
本文编号:3645508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xingfalunwen/364550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