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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单位犯罪的主体范围及其本质回归

发布时间:2022-08-08 13:06
  法人犯罪本质上仅是一种观念上的犯罪。法人犯罪成立与否,在于对法人失范行为的管理与惩治模式的选择。比较域外法人犯罪制度,可发现我国单位犯罪制度在惩罚依据、罪责模式、归责原则等基础性问题上存在诸多相互抵牾之处。我国单位犯罪制度在矛盾和混乱之中走上主体扩张道路,但其表面的扩张带来了更多司法失衡问题。我们应在符合刑法体系结构及满足刑法自身逻辑的前提下,以理性主义为思想基调,以法人人格为归责依据,坚持单位与其成员刑事责任相对独立,使得两元主体分别回归本体责任。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与抵牾:我国单位犯罪主体扩张的司法现状与困境
二、返本与清源:单位 (法人) 犯罪制度的发展历程及借鉴
    (一) 法人犯罪制度的域外发展
    (二) 法人犯罪制度的理论依据
三、选择与路径:我国单位犯罪制度的模式选择及调整思路
    (一) 法人犯罪制度的自身适应性
    (二) 我国单位犯罪制度的调整路径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雇主责任的归责原则与劳动者解放[J]. 班天可.  法学研究. 2012(03)
[2]单位犯罪意志研究[J]. 石磊.  法商研究. 2009(02)
[3]论单位犯罪的形态结构——兼论单位与单位成员责任分离论[J]. 叶良芳.  中国法学. 2008(06)
[4]单位犯罪主体人格否认制度的构建——从单位犯罪相关司法解释谈起[J]. 高铭暄,王剑波.  江汉论坛. 2008(01)
[5]单位犯罪:以规范为视角的分析[J]. 陈兴良.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3(01)



本文编号:3671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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