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闹”行为的刑法规制路径研究
发布时间:2022-08-10 19:40
公交闹在当前社会中时常发生,严重威胁着公共道路交通安全。尽管司法实务中多将此类行为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但由于本罪具有概括性、指向性不明等特点,导致审判实务中对这类行为定性标准不一,量刑存在畸轻畸重的现象。为了有效解决公交闹问题,教育引导不特定多数人,应通过立法增设"妨碍安全驾驶罪",将暴力殴打司机和强行干扰安全驾驶的行为明文规定下来,并参照"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细化量刑标准。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公交闹理论上存在缺陷
(一)公交闹现象分析
(二)“其他危险方法”的解释与认定
(三)公交闹不宜认定为“其他危险方法”
二、公交闹不宜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三、实践中对公交闹的处理现状
(一)行为定性标准不一
(二)量刑畸轻畸重
四、增设妨碍安全驾驶罪的必要性
(一)刑法明确性的必然要求
(二)“醉驾入刑”的成功先例
五、增设妨碍安全驾驶罪的可行性立法建议
(一)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
(二)对我国的立法建议
1. 妨碍安全驾驶罪的犯罪构成
2. 妨碍安全驾驶罪的量刑标准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危险方法”[J]. 陆诗忠.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7(05)
[2]口袋罪的法教义学分析: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例[J]. 陈兴良. 政治与法律. 2013(03)
[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解释学研究[J]. 劳东燕. 政治与法律. 2013(03)
[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何以成为口袋罪[J]. 孙万怀. 现代法学. 2010(05)
本文编号:3674241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公交闹理论上存在缺陷
(一)公交闹现象分析
(二)“其他危险方法”的解释与认定
(三)公交闹不宜认定为“其他危险方法”
二、公交闹不宜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三、实践中对公交闹的处理现状
(一)行为定性标准不一
(二)量刑畸轻畸重
四、增设妨碍安全驾驶罪的必要性
(一)刑法明确性的必然要求
(二)“醉驾入刑”的成功先例
五、增设妨碍安全驾驶罪的可行性立法建议
(一)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
(二)对我国的立法建议
1. 妨碍安全驾驶罪的犯罪构成
2. 妨碍安全驾驶罪的量刑标准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危险方法”[J]. 陆诗忠.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7(05)
[2]口袋罪的法教义学分析: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例[J]. 陈兴良. 政治与法律. 2013(03)
[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解释学研究[J]. 劳东燕. 政治与法律. 2013(03)
[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何以成为口袋罪[J]. 孙万怀. 现代法学. 2010(05)
本文编号:367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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