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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有目的之利用意思的疑难问题和理论深化

发布时间:2022-08-23 18:00
  非法占有目的中利用意思的认定呈现不断缓和的趋势,应明确内涵并框定范围。利用意思虽是行为人的主观想法,但应进行刑法规范性评价和认定。利用意思不必是单一、纯粹的,其评价具有包容性。利用意思所包含的财物效用形式多样,但对财物效用的理解需根植于财物的性质特征,因而利用意思所享受的财物效用限于利用财物而从财物本身直接产生效用。利用意思所指向的财物对象可以是财产性利益,且限于取得行为时已有对其利用的意思。 

【文章页数】:15 页

【文章目录】:
一、利用意思的机能和疑难问题
二、利用意思的评价具有包容性
    (一)利用意思不必单一、纯粹
    (二)利用意思不限于行为人自己取得和利用财物的意思
    (三)利用意思包含日后利用可能性的意思
    (四)利用意思不必针对具体、明确的财物
三、财物效用的形式多样
四、对财物效用的理解需根植于财物的性质特征
五、利用意思所获取的财物效用的范围
六、利用意思所指向的财物对象的范围
    (一)区分利用意思指向的狭义财物或财产性利益
    (二)利用意思所指向的对象限于取得行为时所指向的财物
结 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盗窃罪的“利用意思”与“排除意思”[J]. 陈鑫.  中国检察官. 2017(20)
[2]盗窃罪“非法占有目的”对象刍议[J]. 王莹.  中外法学. 2015(06)
[3]盗窃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展开[J]. 王东海.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12(06)
[4]盗窃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J]. 王林.  人民司法. 2011(08)



本文编号:3678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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