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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企业信息权的刑法保护

发布时间:2022-08-23 22:49
  我国刑法评价的行为对象应是"信息"而非"数据"。在"参与式公共性"语境下,企业作为信息主体的基本标志不再是主体身份而是行为权限。企业信息专有权是指企业在原信息主体授权以及前者基础上的法定授权范围内,为了生产经营通过加工处理所掌握原始数据,对所获得信息享有的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的权利。基于权利的排他性以及针对不特定主体的效力,该权利未脱离绝对权范畴,应属新型财产权,本质是具备权利外观的刑事合规系统。应确立企业信息专有权作为刑法保护的新型信息法益,当企业为了生产经营在信息专有权的权限范围内制造、获取、传播、利用多方主体的信息时,应保护其信息专有权。当企业行为超越权限范围,则应以此作为其刑事不法的判断基准。 

【文章页数】:14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企业信息的内涵
    (一)企业信息:刑法评价的行为对象
        1.“数据”与“信息”之辨。
        2. 刑法视域中的企业信息。
    (二)企业信息类型化:以数据加工处理目的为核心
三、企业信息权的证成
    (一)确立企业信息权的必要性
        1. 企业信息公共性的重构。
        2. 信息主体的内涵与企业信息权。
    (二)企业信息权的基本属性与内涵
        1. 基本属性:
        2. 基本内涵。
四、企业信息权的刑法保护
    (一)对企业信息占有权的刑法保护
    (二)对企业信息使用权的刑法保护
    (三)对企业信息收益权的刑法保护
    (四)对企业信息处分权的刑法保护
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国内外大数据交易平台调研分析[J]. 王卫,张梦君,王晶.  情报杂志. 2019(02)
[2]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口袋化”的实证分析及其处理路径[J]. 杨志琼.  法学评论. 2018(06)
[3]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合规规则——以德国《网络执行法》为借鉴[J]. 孙禹.  政治与法律. 2018(11)
[4]P2P网络借贷风险化解的说理语境探析——也谈P2P非法集资出资人的被害性[J]. 张爽.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2018(10)
[5]大数据的竞争法属性及规制意义[J]. 陈兵.  法学. 2018(08)
[6]论网络用户对“数据”的权利——兼论网络法中的产业政策和利益衡量[J]. 吕炳斌.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8(06)
[7]数据保护的路径选择[J]. 张素华,李雅男.  学术界. 2018(07)
[8]数据信息权利的物权法保护研究[J]. 方印,魏维.  西部法学评论. 2018(03)
[9]网络参与行为刑事归责的“风险犯”模式及其反思[J]. 敬力嘉.  政治与法律. 2018(06)
[10]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的刑事归责——以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为中心[J]. 欧阳本祺.  法学家. 2018(03)



本文编号:3678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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