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超标电动车犯罪刑法适用研究
发布时间:2022-11-02 20:57
电动车是指以电力驱动的车辆,通常是指二轮、三轮、四轮低速电动车,电力驱动的新能源汽车等通常不被称为电动车。电动车中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属于非机动车。所谓“超标”是指超过非机动车国家标准,达到了机动车国家标准。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等无专门国家标准,如果达到机动车国家标准,就必然超过将来可能会制定的相关非机动车国家标准,通常也被称为超标电动车。电动车以其价格低廉、便捷实用、低碳环保等优势,迅速成为人民群众短途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同时,电动车超标现象越来越严重,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驾驶超标电动车肇事等案件也随之增多。然而,各地对这类案件同案异判的现象也较为明显。如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案件,有的法院判决构成危险驾驶罪,有的法院判决不构成本罪;有的免于处罚,有的从轻处罚,有的不予从轻处罚;驾驶超标电动车肇事致人重伤案件,有交通肇事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和无罪三种不同的判决。驾驶超标电动车犯罪同案异判现象,原因是一系列法律适用的争议。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案件出现罪与非罪的不同判决,其原因是对超标电动车是否属机动车,以及行为人能否认识到车辆的“机动车”属性的争议。驾驶超标电动车肇...
【文章页数】:37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驾驶超标电动车犯罪的界定和同案异判现象
(一)驾驶超标电动车犯罪的界定和行为类型
1.对“超标电动车”的界定
2.驾驶超标电动车犯罪的典型类型
(二)驾驶超标电动车犯罪案件同案异判现象
1.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案件同案异判现象
2.驾驶超标电动车肇事致人重伤案件同案异判现象
二、驾驶超标电动车犯罪法律适用争议
(一)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案件法律适用争议焦点
1.对超标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的争议
2.对行为人能否认识到车辆“机动车”属性的争议
(二)驾驶超标电动车肇事致人重伤案件法律适用争议焦点
1.对是否具有交通肇事罪入罪情节的的争议
2.对能否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论处的争议
三、驾驶超标电动车犯罪法律适用争议的解决
(一)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案件法律适用争议的解决
1.超标电动车应当认定为危险驾驶罪中的“机动车”
2.行为人对“机动车”属性认识的判断标准
(二)驾驶超标电动车肇事致人重伤案件法律适用争议的解决
1.交通肇事罪入罪情节的认定
2.驾驶超标电动车肇事致人重伤不应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论处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的错误类型分析[J]. 柏浪涛. 法商研究. 2019(01)
[2]论犯罪成立要件中规范性要素之认识错误及其判断路径[J]. 唐稷尧. 政治与法律. 2019(01)
[3]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的故意及错误——以赵春华非法持有枪支案为例[J]. 江溯.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7(06)
[4]以实质故意论破解事实错误与法律错误的区分难题:以环境犯罪为例[J]. 陈洪兵. 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05)
[5]对刑法分则中“本法另有规定”的解读[J]. 孙海霞,谷曼曼. 人民司法(应用). 2017(22)
[6]关于电动三轮、四轮车立法的建议[J]. 郭一帆. 长沙大学学报. 2016(06)
[7]超标电动车撞人致死之刑事责任分析——兼论超标电动车的管理对策[J]. 姜先良. 中国检察官. 2016(12)
[8]醉驾超标电动车刑法规制问题的反思与对策[J]. 张磊,肖马. 刑法论丛. 2015(01)
[9]《刑法》第133条之一第2款的法教义学分析——兼与张明楷教授、冯军教授商榷[J]. 梁根林. 法学. 2015(03)
[10]危险驾驶罪的基本问题——与冯军教授商榷[J]. 张明楷. 政法论坛. 2012(06)
博士论文
[1]中日道路交通犯罪比较研究[D]. 周舟.华东政法大学 2015
本文编号:3700257
【文章页数】:37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驾驶超标电动车犯罪的界定和同案异判现象
(一)驾驶超标电动车犯罪的界定和行为类型
1.对“超标电动车”的界定
2.驾驶超标电动车犯罪的典型类型
(二)驾驶超标电动车犯罪案件同案异判现象
1.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案件同案异判现象
2.驾驶超标电动车肇事致人重伤案件同案异判现象
二、驾驶超标电动车犯罪法律适用争议
(一)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案件法律适用争议焦点
1.对超标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的争议
2.对行为人能否认识到车辆“机动车”属性的争议
(二)驾驶超标电动车肇事致人重伤案件法律适用争议焦点
1.对是否具有交通肇事罪入罪情节的的争议
2.对能否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论处的争议
三、驾驶超标电动车犯罪法律适用争议的解决
(一)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案件法律适用争议的解决
1.超标电动车应当认定为危险驾驶罪中的“机动车”
2.行为人对“机动车”属性认识的判断标准
(二)驾驶超标电动车肇事致人重伤案件法律适用争议的解决
1.交通肇事罪入罪情节的认定
2.驾驶超标电动车肇事致人重伤不应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论处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的错误类型分析[J]. 柏浪涛. 法商研究. 2019(01)
[2]论犯罪成立要件中规范性要素之认识错误及其判断路径[J]. 唐稷尧. 政治与法律. 2019(01)
[3]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的故意及错误——以赵春华非法持有枪支案为例[J]. 江溯.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7(06)
[4]以实质故意论破解事实错误与法律错误的区分难题:以环境犯罪为例[J]. 陈洪兵. 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05)
[5]对刑法分则中“本法另有规定”的解读[J]. 孙海霞,谷曼曼. 人民司法(应用). 2017(22)
[6]关于电动三轮、四轮车立法的建议[J]. 郭一帆. 长沙大学学报. 2016(06)
[7]超标电动车撞人致死之刑事责任分析——兼论超标电动车的管理对策[J]. 姜先良. 中国检察官. 2016(12)
[8]醉驾超标电动车刑法规制问题的反思与对策[J]. 张磊,肖马. 刑法论丛. 2015(01)
[9]《刑法》第133条之一第2款的法教义学分析——兼与张明楷教授、冯军教授商榷[J]. 梁根林. 法学. 2015(03)
[10]危险驾驶罪的基本问题——与冯军教授商榷[J]. 张明楷. 政法论坛. 2012(06)
博士论文
[1]中日道路交通犯罪比较研究[D]. 周舟.华东政法大学 2015
本文编号:3700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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