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骗取科技创新基金行为的定性研究
发布时间:2022-11-04 17:20
在我国科技创新领域,国家为扶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发展,制定了大量行之有效的科技创新扶持政策,并对进行科技创新的中小企业进行了大量的资金及技术支持。但是,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有些中小企业并非以科技创新为目的,或企业并不具备参与科技创新的能力,而是单纯骗取国家科技创新扶持基金。这种行为的出现,导致国家科技创新资金的损失,同时也造成政策扶持的偏失。本文选取吉林省四平市信达换热设备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高某骗取科技部、吉林省科技厅科技创新项目补助资金案例,深入探讨企业骗取科技创新基金行为的定性及法律后果,还有能够通过定罪表现出来的依据等,以此为司法实践工作提供较为有益的参考。以下文章,共计二万余字,依照科学的论文体系,包括如下几个方面内容:案例所展示案件的基本情况,该案例裁判要旨。被告人高某合同诈骗案中,高某与科技主管部门签订项目合同,并借此骗取国家专项科技创新基金的定性,究竟是诈骗罪还是合同诈骗罪,该案涉嫌犯罪的主体是自然人还是单位,数额犯既遂或未遂如何确定定罪数额,且该类型犯罪,以造成的实际损失,或已经拨付的款项,还是到账款项为定罪数额,都值得深入研究。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着重探究科技创新项目合同...
【文章页数】:39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中文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案情简介
一、案件事实及裁判要旨
(一)案件基本事实
(二)案件裁判要旨
二、案件争议焦点
(一)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之争
(二)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之辩
(三)企业骗取国家专项科技创新资金涉嫌犯罪在既遂及未遂不同情况下如何认定犯罪数额
第二章 科技创新项目合同的法律性质
一、科技创新项目合同性质争议及评述
(一)民事合同说
(二)行政合同说
二、本文观点——科技创新项目合同属于民事合同
(一)科技创新项目合同签订主体具有平等性
(二)科技创新项目合同权利义务具有对等性
(三)科技创新项目合同的目的是为实现经济利益
(四)科技创新项目合同法律救济途径的多项选择性
第三章 企业负责人签订科技创新项目合同涉嫌犯罪的犯罪主体的认定
一、企业负责人签订合同涉嫌犯罪的主体争议及评述
(一)自然人刑事责任说
(二)单位刑事责任说
二、本文观点——企业负责人签订科技创新项目合同涉嫌犯罪的犯罪主体为单位
(一)企业负责人签订科技创新项目合同的单位行为性
(二)企业负责人签订科技创新项目合同的单位意识性
(三)企业负责人签订科技创新项目合同的单位利益性
(四)企业负责人签订科技创新项目合同的单位所得性
第四章 企业骗取科技创新基金行为的不同形态研究及犯罪的认定
一、企业骗取科技创新基金行为的完成形态及未完成形态情形下的犯罪认定
(一)单一既遂认定标准
(二)全案既遂认定标准
(三)择一从重认定标准
(四)累计并合认定标准
二、企业签订科技创新项目合同涉嫌犯罪的定罪标准及犯罪数额考量
(一)被害人损失确定定罪标准及量刑标准
(二)犯罪主体实际非法占有确定定罪标准及量刑标准
(三)犯罪主体的获利确定定罪标准及量刑标准
三、本文观点——企业签订科技创新项目合同涉嫌犯罪的相关形态及数额认定具体分析
(一)既遂构罪、未遂不构罪,既遂数额为定罪数额
(二)既遂不构罪、未遂构罪,未遂数额为定罪数额
(三)既遂不构罪、未遂不构罪,均不作为定罪数额
(四)应以损失数额及获利数额综合确定企业签订科技创新项目合同涉嫌合同诈骗犯罪
结语
参考文献
个人简历
后记
本文编号:3701020
【文章页数】:39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中文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案情简介
一、案件事实及裁判要旨
(一)案件基本事实
(二)案件裁判要旨
二、案件争议焦点
(一)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之争
(二)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之辩
(三)企业骗取国家专项科技创新资金涉嫌犯罪在既遂及未遂不同情况下如何认定犯罪数额
第二章 科技创新项目合同的法律性质
一、科技创新项目合同性质争议及评述
(一)民事合同说
(二)行政合同说
二、本文观点——科技创新项目合同属于民事合同
(一)科技创新项目合同签订主体具有平等性
(二)科技创新项目合同权利义务具有对等性
(三)科技创新项目合同的目的是为实现经济利益
(四)科技创新项目合同法律救济途径的多项选择性
第三章 企业负责人签订科技创新项目合同涉嫌犯罪的犯罪主体的认定
一、企业负责人签订合同涉嫌犯罪的主体争议及评述
(一)自然人刑事责任说
(二)单位刑事责任说
二、本文观点——企业负责人签订科技创新项目合同涉嫌犯罪的犯罪主体为单位
(一)企业负责人签订科技创新项目合同的单位行为性
(二)企业负责人签订科技创新项目合同的单位意识性
(三)企业负责人签订科技创新项目合同的单位利益性
(四)企业负责人签订科技创新项目合同的单位所得性
第四章 企业骗取科技创新基金行为的不同形态研究及犯罪的认定
一、企业骗取科技创新基金行为的完成形态及未完成形态情形下的犯罪认定
(一)单一既遂认定标准
(二)全案既遂认定标准
(三)择一从重认定标准
(四)累计并合认定标准
二、企业签订科技创新项目合同涉嫌犯罪的定罪标准及犯罪数额考量
(一)被害人损失确定定罪标准及量刑标准
(二)犯罪主体实际非法占有确定定罪标准及量刑标准
(三)犯罪主体的获利确定定罪标准及量刑标准
三、本文观点——企业签订科技创新项目合同涉嫌犯罪的相关形态及数额认定具体分析
(一)既遂构罪、未遂不构罪,既遂数额为定罪数额
(二)既遂不构罪、未遂构罪,未遂数额为定罪数额
(三)既遂不构罪、未遂不构罪,均不作为定罪数额
(四)应以损失数额及获利数额综合确定企业签订科技创新项目合同涉嫌合同诈骗犯罪
结语
参考文献
个人简历
后记
本文编号:370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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