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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与我国刑法的协调

发布时间:2022-12-17 13:34
  核恐怖主义犯罪是当今世界面临的最严重挑战之一,作为《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的首批缔约国,我国一直践行公约宗旨,并不断将公约的内容纳入国内法的范畴。但我国刑法对核恐怖主义犯罪行为的规制不够全面,应当考虑在未来的立法中增设"破坏核设施、核装置罪""非法持有核材料罪"或"非法持有放射性物质罪""核事故责任罪",以此实现《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与我国刑法的进一步协调,进而使打击核恐怖主义犯罪的刑事法网更加严密。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国际社会反核恐怖主义犯罪的实践
    (一)国际公约中的核恐怖主义犯罪
    (二)全球核安全峰会的开展
二、制止核恐怖主义的中国立场与立法现状
    (一)中国反核恐怖主义行为的基本立场
    (二)反核恐怖主义的立法实践
三、我国《刑法》与《公约》的进一步协调
    (一)增设“破坏核设施、核装置罪”
    (二)增设“非法持有核材料罪”或“非法持有放射性物质罪”
    (三)增设“核事故责任罪”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非国家行为体核恐怖主义犯罪防范理论研究——以《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为视角[J]. 井晓龙.  法学杂志. 2018(04)
[2]论《制止核恐怖行为国际公约》与我国相关立法的协调[J]. 王文华.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03)
[3]试析核安全峰会进程对完善全球打击核恐怖主义机制的作用[J]. 王昶,徐正源.  和平与发展. 2016(02)
[4]国际核恐怖主义的风险与应对[J]. 王宏伟.  国防科技工业. 2007(03)



本文编号:372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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