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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作为犯之先行行为

发布时间:2023-01-30 09:19
  在不纯正不作为犯中,先行行为理论无疑是最具有争议的。本文首先介绍了先行行为与其他不纯正不作为犯保证人类型,并重点指出他们之间的区别,指出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的特殊性在于没有文本或者制度上的依据。正是这种特殊性,导致自先行行为理论诞生以来的一百多年里,对其争论的不断升级,甚至有的学者主张否定先行行为保证人地位。认为对先行行为不作为犯进行处罚有违罪刑法定原则和禁止重复评价原则。本文认为应当坚持先行行为保证人类型,但必须限制其范围。指出并非所有致使法益侵害危险的行为都可以成为先行行为。笔者认为否定先行行为保证人类型既可能导致漏罪,又不利于法益的保护。但如果不对先行行为的外延加以限制,则可能使先行行为保证人类型覆盖其他保证人类型,致使本应属于结果加重犯的一罪变为数罪,或者使得本属民事责任范畴的行为,错误的受到刑事追责。在对先行行为进行细致的分析后,笔者认为先行行为只能是积极作为的行为,且至少是违反义务的行为,犯罪行为可以成为先行行为。要认定一个行为是否属于先行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标准:第一,义务违反性;第二,创设危及刑事法益的风险;第三,创设的风险必须与该行为相关联。 

【文章页数】:36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目录
引言
一、 先行行为保证人地位之渊源
    (一) 习惯法渊源
    (二) 判例的认可
    (三) 现行法律渊源
二、 先行行为与其他保证人类型关系
    (一) 形式的保证人类型说
    (二) 实质的保证人类型说
        1. 实质违法观
        2. 依赖关系说与信赖关系说
        3. 支配说
        4. 功能说
    (三) 对上述学说理论的探讨
    (四) 先行行为保证人与其他保证人类型的区别
三、 先行行为保证人类型的动摇与坚持
    (一) 对先行行为保证人类型的动摇
        1. 立法上的动摇
        2. 学理上的检讨
    (二) 对先行行为保证人类型的坚持
        1. 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
        2. 没有完善的理论替代先行行为
四、 先行行为范围界定
    (一) 先行行为外延界定
        1. 先行行为须至少违反义务
        2. 犯罪行为可以成为先行行为
        3. 是否限于作为行为
        4. 区别于结果加重犯
    (二) 判定先行行为标准之建立
        1. 先行行为必须是违反义务的行为
        2. 先行行为创设或升高了风险
        3. 先行行为与其创设的风险必须关联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犯罪行为人的先行行为保证人地位[J]. 王莹.  法学家. 2013(02)
[2]先行行为作为义务之理论谱系归整及其界定[J]. 王莹.  中外法学. 2013(02)
[3]论合法行为在先行行为体系中的地位[J]. 赖隹文.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3(02)
[4]先行行为不作为犯与结果加重犯的区别与认定[J]. 谢绍华.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2013(01)
[5]关于作为义务来源中先行行为范围的探讨[J]. 曹小清.  陕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1(03)
[6]论先行行为引起的不作为犯与结果加重犯的关系[J]. 邱威.  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 2011(02)
[7]先行行为探析[J]. 王家宽.  知识经济. 2010(06)
[8]先行行为范围研究[J]. 郭莉.  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0(01)
[9]先行行为——保证人类型之否定[J]. 谢绍华.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08(06)
[10]作为义务来源的实质化[J]. 谢绍华.  政法论坛. 2008(02)



本文编号:3732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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