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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侵入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的刑法规制——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为视角

发布时间:2023-02-11 13:07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拟对侵犯商业秘密罪进行完善,具体包括对商业秘密范围的扩张与对电子侵入行为性质的明确。前述规定对信息时代的商业秘密保护大有裨益。现阶段,行为人以电子侵入方式获取商业秘密的,司法机关往往将其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修正案》通过后,这一司法思路会发生转变,对相关案件的定罪量刑会更加科学精准。在电子侵入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的刑法规制难点问题上,首先,应当对"电子侵入"行为进行明确,对行为人是否具有恶意目的充分考量;其次,考虑到现实中犯罪的复杂性,可以通过对刑法进行修正,以更加充分地评价相关犯罪行为。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信息时代《修正案》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双重完善
    (一)对商业秘密范围的扩张
    (二)对电子侵入行为性质的明确
二、《修正案》对司法实践影响的预期效果分析
    (一)现行刑法对电子侵入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定性
    (二)《修正案》视野下司法机关对电子侵入获取商业秘密之定性
三、电子侵入获取商业秘密的刑法规制难点
    (一)对电子侵入方式的认定
    (二)对侵犯复杂类别数据的认定



本文编号:3740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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