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认定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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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司法实践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经常是与其他具体犯罪纠缠在一起的。因刑法第二章第一百一十四和第一百一十五条对本罪的规定用了一个兜底性质的条款,使得在一些危险方法的认定上经常会与具体犯罪相联系。倘若在司法实践中不能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其他犯罪正确区分定性,就可能会导致重罪轻判或者轻罪重判等与刑法基本原则相违背的情形,同时也不能发挥刑法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合法利益的功能。笔者在行文过程中采用了从具体案例出发,先理论分析再得出对案例结论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刑法上采取的是开放式立法,尤其是对“其他危险方法”的正确理解是判断是否构成该罪的很重要的一点,“其他危险方法”与放火、爆炸、决水应该在使用的方法上具有“等效性”,换句话说应当与这几种危险方法具有危险的“相当性”。司法实践中危险驾驶罪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两者,尽管一个积极避免危害结果发生,一个希望或者放任结果发生,一定程度上不会发生转化,即不会有相同的客观危害性,但是当危险驾驶行为本身具有了危险方法的相当性且主观恶性也相当的情况下,就会发生转化。此外还有开车碰瓷行为,在其主观故意的基础上,还要分析是否对公共安全造成了侵害。此时要对公共安全的不特定性进行分析,在正确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定性。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较严重的犯罪,还要遵循严格的解释方法,在刑法的整体体系以及刑罚目的的基础上科学解释。实践中不能出现将本属于危险驾驶的犯罪或者其他类似犯罪行为错误的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加重惩罚,从而违反罪刑法定的原则。同时也要防止将本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种较严重、性质较恶劣的犯罪划归为类似危险驾驶罪来减轻处罚,否则刑法便失去了其应有之义。但以上所有这些都是要建立在正确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犯罪的分析和理解的基础上。实践中的案例不胜枚举,本文选取了几个常见并且易与本罪罪名相混淆的几个案例,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一些具体犯罪之间的区别和联系进行分析,从而使对案件的定性更加清楚。
【关键词】:其他危险方法 危险方法相当性 公共安全不特定性 主观方面
【学位授予单位】:沈阳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4.3
【目录】:
- 中文摘要4-5
- Abstract5-9
- 引言9-11
- 第一章 危险驾驶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问题11-20
- 一、长安街车祸案11-13
- (一)案情介绍11-12
- (二)争议焦点12-13
- 二、危险驾驶行为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心态分析13-14
- (一)危险驾驶罪的主观心态13
-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心态13-14
- 三、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其他危险方法的分析14-17
- (一)其他危险方法的界定14-15
- (二)其他危险方法的解释方法15-17
- 四、案例评析17-20
- 第二章 车辆碰瓷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问题20-27
- 一、车辆碰瓷案20-21
- (一)案情介绍20-21
- (二)争议焦点21
- 二、车辆碰瓷行为侵害的法益分析21-23
- (一)车辆碰瓷行为侵害财产法益21-22
- (二)车辆碰瓷行为侵害公共安全法益22-23
- 三、公共安全的不特定性分析23-25
- (一)犯罪对象的不特定24
- (二)犯罪结果的不特定24-25
- 四、案例评析25-27
- 第三章 危害食品安全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问题27-34
- 一、河南瘦肉精案27-28
- (一)案情介绍27-28
- (二)争议焦点28
- 二、危险方法的相当性分析28-32
- (一)生产、销售行为的危险方法相当性30-31
- (二)危害食品安全行为危险程度的相当性31-32
- 三、案例评析32-34
- 结语34-36
- 参考文献36-38
- 个人简历38-39
- 后记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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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王s
本文编号:374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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