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法中的行为定量因素
发布时间:2023-02-18 10:53
在我国立法定性又定量的定罪模式之下,除了数额定量、情节定量因素外,还存在着不影响行为定性,但作为犯罪成立要素的行为定量因素。行为定量因素是我国封闭式犯罪构成体系的产物,它既契合于二元的社会制裁体系,又反映了实践理性的需求,因而不同于客观的处罚条件。当行为定量因素缺失时应当认定为无罪,当行为定量因素引起构成要件交叉时,应当认定为想象竞合。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行为定量因素之提出
二、行为定量因素之证成
(一)社会危害性的应有之义
(二)二元制裁体系的立法体现
(三)实践理性的当然需求
三、行为定量因素之定位
四、行为定量因素之适用
(一)行为定量因素与犯罪形态
(二)行为定量因素与罪数形态
本文编号:3744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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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为定量因素之提出
二、行为定量因素之证成
(一)社会危害性的应有之义
(二)二元制裁体系的立法体现
(三)实践理性的当然需求
三、行为定量因素之定位
四、行为定量因素之适用
(一)行为定量因素与犯罪形态
(二)行为定量因素与罪数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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