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违法与犯罪行为的界限研究
发布时间:2023-02-22 18:48
行政违法与犯罪行为的界限划分影响犯罪圈大小,影响国民基本人权保障。虽然理论界对两者的界分提出了质的区别说、量的区别说、质量区别说等标准,但由于对其中关键性的问题“犯罪本质”及其内涵存在较大分歧,导致了两者的界限呈现出模糊化、同质化的趋势,两者在适用中也存在标准不一的情况。因此,有必要研究两者的界限运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重构两者的界限标准。本文共六部分,约15万余字,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为引言。阐述了选题的由来,介绍了国内外的研究概况、本文的研究意义、研究方法、创新之处。第二部分对行政违法与犯罪行为的理论界限进行研究。通过考察国内外行政违法与犯罪行为的概念、内涵、界分标准等理论,可以发现,两者的理论界限模糊,在理论研究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对两者界分产生重要影响的基础理论,如行政违法、犯罪行为的概念及其本质特征等内容含混不清、分歧较大;二是对两者界限的研究重点把握不准确,虽然存在质的区别说、量的区别说、质量区别说等界分标准,但当前对以“量”为基础的质量区别说的推崇,导致了行政违法与犯罪行为走向无本质区别的误区;三是对两者界限的研究思路受到局限,未能找到合适的切入点,未能站在更加宏观的...
【文章页数】:190 页
【学位级别】:博士
【文章目录】:
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研究目的
二、研究综述
三、研究意义
四、研究方法
五、创新之处
第一章 行政违法与犯罪行为的理论界限研究
一、理论界限的现状分析
(一)两者概念之比较分析
(二)两者内涵之比较分析
(三)两者区分理论之比较分析
二、理论界限中存在的问题之分析
(一)两者之间界限的基础理论研究含混不清
(二)两者之间界限的研究重点把握不准确
(三)两者之间界限的研究思路受到局限
三、理论界限中存在的问题之反思
(一)没有准确把握犯罪的本质是两者界分中的核心要素
(二)没有以应受刑罚惩罚性作为两者界限研究的切入点
(三)没有将刑法的调整对象作为两者界限的研究起点
第二章 我国行政违法与犯罪行为的实践界限研究
一、立法界限的现状研究
(一)立法中的宏观界限研究
(二)立法中的微观界限研究
(三)典型样本—治安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比较分析
(四)立法界限的特点分析
二、我国行政违法与犯罪行为的执法、司法界限研究
(一)规范文本中的执法、司法界限研究
(二)行政违法—犯罪行为在执法、司法中的分流情况简析
(三)执法、司法界限的特点分析
三、实践界限中存在的问题之分析
(一)行政违法与犯罪行为的边界模糊
(二)行政违法与犯罪行为的界限变化带有较强的工具性
(三)行政违法与犯罪行为的界限变化呈现出刑法泛化倾向
四、实践界限中存在的问题之反思
(一)行为定性之反思:对犯罪与行政违法行为的区分定性不准确
(二)功能定位之反思:没有准确理解刑法与行政法的功能定位
(三)价值取向之反思:过于强调刑法的保护机能
第三章 行政违法与犯罪行为界限的价值标准研究
一、以刑法的调整对象作为界限的价值标准之理论展开
(一)构建轻罪体系引发的行政违法与犯罪行为“质”、“量”之争
(二)刑法调整对象的推演
(三)刑法调整对象的内涵分析
(四)刑法调整对象对两者界限展开的意义分析
二、刑法调整对象下两者界限内核的界定
(一)核心要素—犯罪本质之再探究
(二)影响要素之一—犯罪“定量”因素存废之探究
(三)影响要素之二—行政违法行为入罪门槛研究
三、刑法调整对象下两者界限外围的研究
(一)两者界限外围的样态研究
(二)两者界域转化的动向研究
(三)两者界限外围的影响因素分析
(四)两者界域转化的重点领域研究
(五)治安违法行为犯罪化的路径选择研究
(六)原劳教行为犯罪化的路径选择研究
第四章 行政违法与犯罪行为界限的技术标准研究
一、技术标准的切入点:行政法和刑法的功能、定位分析
(一)“醉驾入刑”引发的行政法与刑法功能、定位反思
(二)行政法、刑法在法律体系和社会治理中的功能分析
(三)行政法、刑法在法律体系和社会治理中的定位分析
(四)行政法与刑法功能、定位差异对界限的影响分析
二、行政违法与犯罪行为界分的技术标准之理论阐发
(一)界分的技术标准—刑法不得已原则的内涵阐述
(二)刑法不得已原则与行政法、刑法功能和定位的契合性分析
(三)刑法不得已原则对行政法、刑法功能和定位的理性回应
三、刑法不得已原则在立法中的具体展开研究
(一)立法模式篇:二元制立法模式调整的路径研究
(二)立法技术篇:刑事立法明确性研究
四、刑法不得已原则在行政中的具体展开研究
(一)强化行政在界分中的基础作用的必要性阐述
(二)界分中坚持行政的基础地位的具体要求分析
(三)刑法不得已原则在行政中展开的具体路径研究
五、刑法不得已原则在司法中的具体展开研究
(一)司法克制与司法能动之立场抉择
(二)司法克制必须尊重立法建构的两者界限的法秩序
(三)司法克制必须注意介入行政的限度
(四)发挥司法能动对立法中的行政性构成要件要素予以补充
第五章 行政违法与犯罪行为界分的情感标准研究
一、情感标准:常识、常理、常情的阐发
(一)情感标准的引出:赵春华非法持有枪支案引发的法理与情理之争
(二)常识、常理、常情的含义解读
(三)常识、常理、常情在界分中的定位分析
(四)常识、常理、常情在界分中的要素展开
二、以人性为出发点在界分中的具体展开
(一)人性的解读
(二)在界分中提出以人性为出发点的背景分析
(三)人性在界分中的具体展开:平衡国家利益与公民个人利益的路径
三、以人民为本在界分中的具体展开
(一)以人民为本的含义解读
(二)以人民为主体展开的前提—理性甄别民意
(三)以人民为本要求在立法中保障人民参与立法的充分性
(四)以人民为本要求保障人民的意志通过适当的渠道进入司法
四、以良心为天平在界分中的具体展开
(一)良心的解读及其在界分中的必要性分析
(二)界分中法律规则解释的良心之维分析
(三)界分中定罪的良心之维分析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论文
本文编号:3748100
【文章页数】:190 页
【学位级别】:博士
【文章目录】:
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研究目的
二、研究综述
三、研究意义
四、研究方法
五、创新之处
第一章 行政违法与犯罪行为的理论界限研究
一、理论界限的现状分析
(一)两者概念之比较分析
(二)两者内涵之比较分析
(三)两者区分理论之比较分析
二、理论界限中存在的问题之分析
(一)两者之间界限的基础理论研究含混不清
(二)两者之间界限的研究重点把握不准确
(三)两者之间界限的研究思路受到局限
三、理论界限中存在的问题之反思
(一)没有准确把握犯罪的本质是两者界分中的核心要素
(二)没有以应受刑罚惩罚性作为两者界限研究的切入点
(三)没有将刑法的调整对象作为两者界限的研究起点
第二章 我国行政违法与犯罪行为的实践界限研究
一、立法界限的现状研究
(一)立法中的宏观界限研究
(二)立法中的微观界限研究
(三)典型样本—治安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比较分析
(四)立法界限的特点分析
二、我国行政违法与犯罪行为的执法、司法界限研究
(一)规范文本中的执法、司法界限研究
(二)行政违法—犯罪行为在执法、司法中的分流情况简析
(三)执法、司法界限的特点分析
三、实践界限中存在的问题之分析
(一)行政违法与犯罪行为的边界模糊
(二)行政违法与犯罪行为的界限变化带有较强的工具性
(三)行政违法与犯罪行为的界限变化呈现出刑法泛化倾向
四、实践界限中存在的问题之反思
(一)行为定性之反思:对犯罪与行政违法行为的区分定性不准确
(二)功能定位之反思:没有准确理解刑法与行政法的功能定位
(三)价值取向之反思:过于强调刑法的保护机能
第三章 行政违法与犯罪行为界限的价值标准研究
一、以刑法的调整对象作为界限的价值标准之理论展开
(一)构建轻罪体系引发的行政违法与犯罪行为“质”、“量”之争
(二)刑法调整对象的推演
(三)刑法调整对象的内涵分析
(四)刑法调整对象对两者界限展开的意义分析
二、刑法调整对象下两者界限内核的界定
(一)核心要素—犯罪本质之再探究
(二)影响要素之一—犯罪“定量”因素存废之探究
(三)影响要素之二—行政违法行为入罪门槛研究
三、刑法调整对象下两者界限外围的研究
(一)两者界限外围的样态研究
(二)两者界域转化的动向研究
(三)两者界限外围的影响因素分析
(四)两者界域转化的重点领域研究
(五)治安违法行为犯罪化的路径选择研究
(六)原劳教行为犯罪化的路径选择研究
第四章 行政违法与犯罪行为界限的技术标准研究
一、技术标准的切入点:行政法和刑法的功能、定位分析
(一)“醉驾入刑”引发的行政法与刑法功能、定位反思
(二)行政法、刑法在法律体系和社会治理中的功能分析
(三)行政法、刑法在法律体系和社会治理中的定位分析
(四)行政法与刑法功能、定位差异对界限的影响分析
二、行政违法与犯罪行为界分的技术标准之理论阐发
(一)界分的技术标准—刑法不得已原则的内涵阐述
(二)刑法不得已原则与行政法、刑法功能和定位的契合性分析
(三)刑法不得已原则对行政法、刑法功能和定位的理性回应
三、刑法不得已原则在立法中的具体展开研究
(一)立法模式篇:二元制立法模式调整的路径研究
(二)立法技术篇:刑事立法明确性研究
四、刑法不得已原则在行政中的具体展开研究
(一)强化行政在界分中的基础作用的必要性阐述
(二)界分中坚持行政的基础地位的具体要求分析
(三)刑法不得已原则在行政中展开的具体路径研究
五、刑法不得已原则在司法中的具体展开研究
(一)司法克制与司法能动之立场抉择
(二)司法克制必须尊重立法建构的两者界限的法秩序
(三)司法克制必须注意介入行政的限度
(四)发挥司法能动对立法中的行政性构成要件要素予以补充
第五章 行政违法与犯罪行为界分的情感标准研究
一、情感标准:常识、常理、常情的阐发
(一)情感标准的引出:赵春华非法持有枪支案引发的法理与情理之争
(二)常识、常理、常情的含义解读
(三)常识、常理、常情在界分中的定位分析
(四)常识、常理、常情在界分中的要素展开
二、以人性为出发点在界分中的具体展开
(一)人性的解读
(二)在界分中提出以人性为出发点的背景分析
(三)人性在界分中的具体展开:平衡国家利益与公民个人利益的路径
三、以人民为本在界分中的具体展开
(一)以人民为本的含义解读
(二)以人民为主体展开的前提—理性甄别民意
(三)以人民为本要求在立法中保障人民参与立法的充分性
(四)以人民为本要求保障人民的意志通过适当的渠道进入司法
四、以良心为天平在界分中的具体展开
(一)良心的解读及其在界分中的必要性分析
(二)界分中法律规则解释的良心之维分析
(三)界分中定罪的良心之维分析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论文
本文编号:3748100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xingfalunwen/374810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