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
发布时间:2023-03-02 21:03
<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分别经2019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5次会议、2019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于2019年9月2日公布,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为便于司法工作人员正确理解和适用《解释》的相关规定,现对《解释》解读如下。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解释》的制定背景及过程
二、《解释》的主要内容
(一)“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范围
(二)组织考试作弊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三)作弊器材的认定标准和方法
(四)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的认定标准
(五)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六)非法出售、提供的试题不完整或者答案与标准答案不完全一致的处理
(七)代替考试犯罪的处理
(八)单位实施考试作弊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九)考试作弊犯罪的罪数处断
(十)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实施考试作弊犯罪的处理
(十一)设立用于实施考试作弊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考试作弊信息行为的定性
(十二)考试作弊犯罪的职业禁止、禁止令的适用
(十三)考试作弊犯罪罚金刑的适用
(十四)解释的效力
本文编号:3752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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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
一、《解释》的制定背景及过程
二、《解释》的主要内容
(一)“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范围
(二)组织考试作弊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三)作弊器材的认定标准和方法
(四)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的认定标准
(五)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六)非法出售、提供的试题不完整或者答案与标准答案不完全一致的处理
(七)代替考试犯罪的处理
(八)单位实施考试作弊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九)考试作弊犯罪的罪数处断
(十)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实施考试作弊犯罪的处理
(十一)设立用于实施考试作弊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考试作弊信息行为的定性
(十二)考试作弊犯罪的职业禁止、禁止令的适用
(十三)考试作弊犯罪罚金刑的适用
(十四)解释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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