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寻衅滋事罪的刑法规制边界——以行为空间与结果空间的限缩解释为路径
发布时间:2023-03-10 23:12
网络寻衅滋事罪的成立具有两个空间的要求,即行为空间与结果空间,但是两个空间的定性存在争论。作为行为空间的信息网络不仅存在公共场所,也存在非公共场所。区分公共场所与非公共场所的要件在于场所的公开性与社会性,对各类信息网络平台的性质应当予以类型化认定。在秩序存在的结果空间中,应将公共秩序解释成公共场所秩序。结果空间与行为空间不具有同一性,结果空间应属于现实空间,结果空间的公共场所秩序应是现实的公共场所秩序。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行为空间中信息网络的分域
(一)场所区分要件
(二)场所性质的类型化认定
三、结果空间中“公共秩序”的辨明
(一)公共秩序应为公共场所秩序
(二)公共秩序应为现实公共秩序
四、结语
本文编号:3758740
【文章页数】: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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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二、行为空间中信息网络的分域
(一)场所区分要件
(二)场所性质的类型化认定
三、结果空间中“公共秩序”的辨明
(一)公共秩序应为公共场所秩序
(二)公共秩序应为现实公共秩序
四、结语
本文编号:3758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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