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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赖原则在监督管理过失犯罪中的功能定位与应用

发布时间:2023-03-14 20:31
  信赖原则作为监督管理过失犯罪的出罪事由,其功能发挥系在监督者、管理者存在不当行为的前提下,但因能够相信被监督者为合法之行为而免除其预见义务,而不将结果归责于监督者、管理者。信赖原则的适用应当坚持以客观说为原则,但应当允许监督者、管理者提出反证,证明自己在危害结果发生时确实存在信赖他人为适法行为之情形。信赖原则在监督管理过失犯罪中的适用不仅限于交通事故领域,也适用于其他危险性业务领域;不仅适用于企业组织体内部监督者、管理者对被监督者的信赖,也适用于行政监督机关对企业组织体的信赖。分工制度的建立是信赖原则得以适用的前提条件,而实质的信赖关系是信赖原则适用的根本条件。以社会相当性作为判断标准,可以从三方面归纳出不得适用信赖原则的情形:一是监督者、管理者比较容易预见到被监督者实施不当行为的场合;二是监督管理者对于所存在的隐患已有所认知;三是对于新兴领域应慎重适用信赖原则。

【文章页数】:16 页

【文章目录】:
一、信赖原则在监督管理过失犯罪中的定位
    (一)信赖原则内涵的正本清源
    (二)信赖原则在监督过失犯罪中的功能定位
        1.信赖原则在监督管理过失犯罪中宏观功能定位:注意义务的免除
        2.信赖原则在监督管理过失犯罪中微观功能定位:预见义务的免除
        3.信赖原则的判断标准:以客观标准为原则,以主观标准为例外
二、信赖原则在监督管理过失犯罪适用的是非之争
    (一)矛盾对立关系之一:监督关系与信赖原则的冲突展现
    (二)矛盾对立冲突之二:信赖原则适用领域的争论
三、信赖原则在监督管理过失犯罪中具体运用的展开
    (一)信赖原则适用的前提条件:分工制度的建立
    (二)信赖原则适用的根本条件:实质的信赖关系
    (三)反向意义的考察:社会相当性的考察



本文编号:3762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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