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对不作为犯罪的正当防卫
发布时间:2023-03-22 21:16
对不作为犯罪进行正当防卫是正义与秩序的价值体现,刑法第二十条是其法律依据。暴力、胁迫等行为驱使不作为犯改变意志,积极作为的可能性也为不作为犯罪的正当防卫创造了实现可能。对不作为犯罪正当防卫的形式逻辑与对作为犯罪正当防卫不同,因此在认定过程中,对起因、时间、目的、对象和限度条件的认定也与对作为犯罪正当防卫的认定有所差异。防卫不过分苛求限度与有效性同样适用于对不作为犯罪的正当防卫。他人可代替履行义务不影响正当防卫的认定。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对不作为犯罪防卫的价值考量
(一)正义与秩序是正当防卫的根本价值
(二)作为犯罪与不作为犯罪在社会危害上没有本质区别
(三)要求不作为犯履行义务的独立价值
二、对不作为犯正当防卫的实现可能
(一)刑法明文规定之前提
(二)驱使防卫对象履行义务之行为
三、对不作为犯正当防卫的认定
(一)对不作为犯进行正当防卫的条件
1.起因条件——不作为侵害的发生。
2.时间条件——行为人处于仍不作为状态。
3.目的条件——驱使不作为犯履行义务以保护法益。
4.对象条件——不作为犯本人。
5.限度条件——综合判断作为可能性。
(二)可代替作为不影响正当防卫的认定
四、余论
本文编号:3767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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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不作为犯罪防卫的价值考量
(一)正义与秩序是正当防卫的根本价值
(二)作为犯罪与不作为犯罪在社会危害上没有本质区别
(三)要求不作为犯履行义务的独立价值
二、对不作为犯正当防卫的实现可能
(一)刑法明文规定之前提
(二)驱使防卫对象履行义务之行为
三、对不作为犯正当防卫的认定
(一)对不作为犯进行正当防卫的条件
1.起因条件——不作为侵害的发生。
2.时间条件——行为人处于仍不作为状态。
3.目的条件——驱使不作为犯履行义务以保护法益。
4.对象条件——不作为犯本人。
5.限度条件——综合判断作为可能性。
(二)可代替作为不影响正当防卫的认定
四、余论
本文编号:3767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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