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教义学视角下利用第三方支付非法取得他人财物行为的定性研究
发布时间:2023-03-25 07:03
利用第三方支付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行为的定性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无论行为人以何种方式非法取得被害人的身份信息,均因侵财行为对处分行为实施者第三方支付机构不具有秘密性,而不构成盗窃罪。第三方支付机构具备通过其平台产生错误认识的可能性,对被害人的财物具有处分意识和处分权限,并且实际交付财物,因而这类犯罪行为属于诈骗类犯罪。当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物系他人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余额时,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当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物系他人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绑定的信用卡资金时,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文章页数】:12 页
【文章目录】:
一、非法获取身份信息的途径对侵财行为定性的影响
(一)非法获取信用卡信息的方式对侵财行为定性的影响
(二)非法占有他人移动支付设备对后续侵财行为定性的影响
二、利用第三方支付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构成诈骗类犯罪
(一)第三方支付平台能够代表其运营机构产生错误认识
(二)第三方支付机构存在处分行为
1. 第三方支付机构具有处分意识
2. 第三方支付机构具有处分财物的权限
三、利用第三方支付侵财案件中信用卡诈骗罪与诈骗罪的界分
(一)将取得不同类型财物的行为统一定性为信用卡诈骗罪之否定
1. 将第三方支付等同于信用卡支付缺少前置性法依据
2. 行为方式的相似性不能成为行为定性相同的依据
(二)利用第三方支付非法占有他人信用卡资金构成冒用信息型信用卡诈骗罪
1. 冒用信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探析
2. 利用第三方支付非法占有他人信用卡资金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之证成
四、结论
本文编号:3770783
【文章页数】:12 页
【文章目录】:
一、非法获取身份信息的途径对侵财行为定性的影响
(一)非法获取信用卡信息的方式对侵财行为定性的影响
(二)非法占有他人移动支付设备对后续侵财行为定性的影响
二、利用第三方支付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构成诈骗类犯罪
(一)第三方支付平台能够代表其运营机构产生错误认识
(二)第三方支付机构存在处分行为
1. 第三方支付机构具有处分意识
2. 第三方支付机构具有处分财物的权限
三、利用第三方支付侵财案件中信用卡诈骗罪与诈骗罪的界分
(一)将取得不同类型财物的行为统一定性为信用卡诈骗罪之否定
1. 将第三方支付等同于信用卡支付缺少前置性法依据
2. 行为方式的相似性不能成为行为定性相同的依据
(二)利用第三方支付非法占有他人信用卡资金构成冒用信息型信用卡诈骗罪
1. 冒用信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探析
2. 利用第三方支付非法占有他人信用卡资金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之证成
四、结论
本文编号:3770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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