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属性及对刑罚边界的影响
发布时间:2023-05-28 09:02
包括刑法在内的我国法律已经逐步作出规定,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法律保护。就刑法规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而言,其刑罚边界不无问题,因为传统的认识往往立足于其侵犯法益的类型,在"超个人法益"和"个人法益"中作出了选择。但是,这种选择并不适当和准确,因为刑法其实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确立为行政犯,该罪并不具有典型的法益侵害性;根据法益保护理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在性质上欠缺法益侵害性。因而不宜从法益的角度认识和分析该罪的刑罚边界。在社会风险增加的大环境下,有必要承认并正视该罪的行政犯属性,合理地调整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成为犯罪的刑罚边界。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之法益属性的认知背景
(一)信息保护与信息产业发展之间的矛盾
(二)公民与个人信息收集者之间不平等的地位
(三)刑事政策与刑法稳定性的矛盾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之法益属性的界定
(一)法益理论的演进与法益本身的性质
(二)法益概念与行政犯的属性界定
(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本质属性
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罚边界之设定的再思考
(一)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前置性法律法规对刑法的意义
(二)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前置性规范进行统一立法
(三)严格限定罪过要件的内容
四、结语
本文编号:3824334
【文章页数】: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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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之法益属性的认知背景
(一)信息保护与信息产业发展之间的矛盾
(二)公民与个人信息收集者之间不平等的地位
(三)刑事政策与刑法稳定性的矛盾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之法益属性的界定
(一)法益理论的演进与法益本身的性质
(二)法益概念与行政犯的属性界定
(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本质属性
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罚边界之设定的再思考
(一)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前置性法律法规对刑法的意义
(二)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前置性规范进行统一立法
(三)严格限定罪过要件的内容
四、结语
本文编号:3824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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