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贿赂犯罪死刑适用条件研究
发布时间:2023-05-28 13:57
<正>在今后关于死刑立法改革的过程中,应当继续完善贪污贿赂犯罪的死刑适用标准,推动立法的明确化、具体化,促进罪责刑关系的协调,从而从立法层面上实现对于死刑的约束。一、贪污贿赂犯罪死刑适用条件的历史演进(一)新中国成立初期的规定1951年底到1952年10月全国开展了"三反"和"五反"运动。为了巩固运动成果,推进经验的制度化、法律化,1952年4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颁行了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贪污贿赂犯罪死刑适用条件的历史演进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的规定
(二)1979年刑法的规定
(三)1997年至今的刑法规定
二、贪污贿赂犯罪死刑适用条件之改进
(一)贪污贿赂犯罪死刑适用条件之前后比较
(二)关于当前贪污贿赂犯罪死刑适用条件的具体分析
1.“数额特别巨大”
2.“犯罪情节特别严重”
(1)主观恶性极其严重
(2)人身危险性极其严重
3.“社会影响特别恶劣”
4.“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三、贪污贿赂犯罪死刑适用制度的完善
(一)将死缓制度作为优先适用方式
(二)适时废止受贿罪的死刑适用
结语
本文编号:3824721
【文章页数】: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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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贪污贿赂犯罪死刑适用条件的历史演进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的规定
(二)1979年刑法的规定
(三)1997年至今的刑法规定
二、贪污贿赂犯罪死刑适用条件之改进
(一)贪污贿赂犯罪死刑适用条件之前后比较
(二)关于当前贪污贿赂犯罪死刑适用条件的具体分析
1.“数额特别巨大”
2.“犯罪情节特别严重”
(1)主观恶性极其严重
(2)人身危险性极其严重
3.“社会影响特别恶劣”
4.“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三、贪污贿赂犯罪死刑适用制度的完善
(一)将死缓制度作为优先适用方式
(二)适时废止受贿罪的死刑适用
结语
本文编号:3824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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