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刑法论文 >

逃税案件移送制度:质疑与建议

发布时间:2023-06-01 23:30
  税务机关移送逃税案件的相关法律制度存在移送时间点不确定、"五年"时间的起算点与截止点不明确、《税收征管法》与《刑法》衔接不协调、逃税数额及逃税数额占应纳税额比例的确定受质疑等问题。本文对此提出有关建议:对于纳税人不能及时足额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和罚款的,先下发追缴通知单并给予纳税人合理时间,再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移送;"五年"时间的起算点与截止点应该考虑纳税人作出逃税行为的时间;修改《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实现与《刑法》的协调一致;完善对逃税数额及逃税数额占应纳税额比例计算的立法等。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逃税案件移送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逃税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的时间点不明确
    (二)“五年”时间的起算点与截止点不明确
    (三)《税收征管法》与《刑法》的衔接不协调
    (四)逃税数额及逃税数额占应纳税额比例的计算存在问题
二、立法完善建议
    (一)明确逃税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的时间点
    (二)明确“五年”时间的起算点与终止点
    (三)修改《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
    (四)重新定位逃税数额及逃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比例
    (五)鼓励纳税人积极补缴税款



本文编号:3827233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xingfalunwen/3827233.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b1deb***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