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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认罪认罚从宽之适用

发布时间:2023-06-03 16:19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刑事诉讼中适用于全部认罪案件,监察法对职务犯罪认罪认罚从宽的规定与刑事诉讼法不同,只有符合严格的条件才能适用;同时刑法修正案(九)也对职务犯罪增加了罚金刑和贪污受贿罪的终身监禁;在最近的司法解释中,职务犯罪的减刑、假释条件也严格于普通犯罪。由此,我国已经构建出立法、司法到执行全流程的职务犯罪从严处罚和执行机制。但将限制职务犯罪认罪认罚从宽适用交给监察法来规定的做法,以及通过司法解释来限制职务犯罪行刑过程中的减刑、假释,客观上破坏了刑事立法分配刑罚的协调性,在不同犯罪之间造成了行刑上的不平等待遇。我国应当通过立法纠正这一问题,保障犯罪之间量刑的公正性和罪犯之间行刑待遇的平等性。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认罪认罚从宽的政策和时代功能
    (一)作为党和国家的司法政策的认罪认罚从宽
    (二)肩负特殊时代功能的认罪认罚从宽
二、长期以来职务犯罪惩处中的轻刑化现象
    (一)立法上刑重,司法上刑轻
    (二)立法和司法态度差异的原因
三、十八大以来职务犯罪惩处的新观念、新制度
    (一)职务犯罪惩处的新观念
    (二)职务犯罪惩处的新制度
四、职务犯罪从严处罚和执行的正当性反思
    (一)基于刑罚平等性的视野
    (二)基于刑罚正当性的视野
五、犯罪人和国家双重视野下的职务犯罪之认罪认罚从宽适用
    (一)立法之间应兼顾认罪认罚从宽的协调性
    (二)类犯罪在刑罚执行环节的不平等应严格限制
六、结语



本文编号:3829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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