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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犯之基本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3-09-17 17:35
  行为犯与结果犯是针对刑法分则基本犯的既遂形态而言的,只有采取修正的既遂标准说才能实现对行为犯概念的准确界定。行为犯是指在犯罪构成客观要件中仅包括行为要素,并以行为本身侵犯法益的危险性作为基本犯成立条件的犯罪,其处罚根据即抽象危险。行为犯与结果犯之间是一种非此即彼的择一关系或者对立关系,采用这一理论区分就可以涵盖基本犯的所有类型。刑事司法解释在实践运用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其自身仍然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问题,如:解释主体混乱,司法解释借"解释"之名、行"立法"之实,不同机关间的司法解释存在冲突和矛盾等等。因而刑事司法解释一直饱受诟病,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司法解释权无宪法依据、司法解释权缺乏有效的监督、功利主义和本位主义对司法解释权的影响。因此,我国应在宪法中明确司法解释权,严格规范司法解释的主体,完善司法解释制定程序,从而从根本上完善司法解释。本刊编辑部特邀相关专家对以上问题进行研究,得到了一些对此问题素有研究的学者的积极回应,供读者参考。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行为犯概念的讨论基准
二、行为犯概念的界定标准
    (一)关于行为犯概念界定标准的理论分歧
    (二)行为犯概念界定标准之评析
        1.对成立标准说之否定
        2.对既遂标准说之质疑
    (三)行为犯概念的界定标准之确立
三、行为犯概念与犯罪的本质
四、行为犯概念与结果犯概念之间的关系



本文编号:3847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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