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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罪的适用与刑法干预的边界——以李某航延险诈骗案为视角

发布时间:2023-10-08 17:40
  针对李某航延险诈骗案,出罪与入罪的支持者都有,但内部均未达成观点的统一。保险诈骗罪的法定犯本质决定了其具有双重违法性特征。虚构保险标的主要有"恶意夸大""以次充好""虚构利益"等形式,而航空延误险的保险标的为航班的准时性,只要航班确实发生延误,即便李某存在非真实出行意愿、未进行登机等行为,也不属于虚构保险标的。同时,李某在申请理赔前不存在"虚假申报"和"恶意蔓延"等行为,故亦不属于夸大损失程度。因此,李某的行为难以构成保险诈骗罪。相反,其隐瞒出行意愿与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相抵牾,或应承担合同无效、退赔保险金的民事责任。此类刑民交叉案件中,刑法须秉持第二位阶法的品格,即刑法的第二性特征,尊重市场规律,将平等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交由民事法进行调整。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保险诈骗案的出罪与入罪之辩
三、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一)、(二)项的理解与判断
    (一)虚构保险标的的判断
    (二)夸大损失程度的判断
四、从刑法的第二次性质看这起保险诈骗案的处理



本文编号:3852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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