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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惯法中“自杀”的责任分配对结果加重犯的有限知识供给

发布时间:2023-10-15 17:11
  制定法构筑了现代社会的影像,存在于制定法背影里的习惯法在夹缝中保持着顽强的生命力,日渐凸显了服务于制定法的价值。习惯法中"自杀"是一种责任分配机制,行为人承担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责任不在于因果的判断,而在于习惯法对"自杀"的效果预设。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的第二款"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包括被害人自杀的行为。在刑法中认可习惯法中的自杀效果,能够有效化解刑法教义学作为一般性知识时存在的梗阻,合理解释特定犯罪需对自杀承担结果加重犯责任的"本土性"安排。习惯法在刑法中的作用空间有待积极拓展。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存在于制定法“阴影”里的习惯法
    (一) 现代社会镜像由制定法描画而成
    (二) 习惯法在夹缝中保持着顽强的生命力
二、习惯法中“自杀”是一种责任表达, 具有启动归责机制的机能
    (一) 习惯法所涉及的自杀是指由第三人的行为刺激所导致的行为人自杀
    (二) 习惯法中的自杀表达了责任分配的共识
三、习惯法中的“自杀”对结果加重犯的知识贡献
    (一) 台湾刑法中对自杀的“特别规定”
    (二) 我国大陆刑法中适用自杀的规定
    (三) 习惯法中的“自杀”认知超越了经典结果加重犯的范畴, 也是对结果加重犯的弥合
        1. 习惯法中的“自杀”意味着行为人必须对受害人死亡负责。
        2. 习惯法中的“自杀”不仅是个体的消灭, 自杀意味着集体声讨的启动。
        3. 习惯法中的自杀在结果加重犯中的适用不能无限推广, 只能适用于有限几个罪名。
四、必要反思:习惯法在刑法中从来不曾缺席



本文编号:3854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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