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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处罚范围适度扩张的合理性及其限制

发布时间:2023-10-29 11:09
  晚近刑法处罚范围的不断扩张是转型社会时期有组织地合理应对犯罪的现实需要,不仅具有实践合理性,亦不违背刑法谦抑性原则。为了防止刑法过于介入社会日常生活,造成刑法的不当扩张,有必要从立法和司法两方面进行合理的限制。立法上的路径主要是:坚守刑法谦抑性原则,去重刑化和适度的犯罪化应予并行;无处罚必要性的个别犯罪应予除罪化。司法上则应当做到:刑法的解释和适用须坚守罪刑法定原则、对抽象危险犯的认定应允许反证、要合理区分共犯行为的正犯化规定和特定共犯的量刑规则、运用阶层式犯罪构成体系检验可能有违"常识、常情、常理"的有罪结论以及对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要坚持目的解释论。

【文章页数】:12 页

【文章目录】:
一、晚近中国刑法处罚范围扩张的主要特点
    (一)大量增设新罪名,强化刑法对社会的干预功能
    (二)扩张构成要件要素,克服刑法规范的供给不足
    (三)刑法介入早期化,强化对社会风险的防范
    (四)部分共犯行为正犯化,实质性扩大刑法处罚范围
    (五)治安违法行为犯罪化,实现后劳教时代行刑法的有效对接
二、刑法处罚范围扩张的必要性之辩
    (一)我国当下刑法的扩张是基于转型时期犯罪治理的现实需求
    (二)我国当下的刑法扩张趋向并不违背刑法谦抑性原则
    (三)严重治安违法行为的犯罪化是基于实现“法益保护”和“人权保障”双赢的要求
三、刑法处罚范围扩张合理限缩的具体路径
    (一)立法路径
        1. 坚守刑法谦抑性原则。
        2. 适度的犯罪化与去重刑化应予并行,实现刑法的“严而不厉”。
        3. 合理地除罪化,避免刑法不当的干预。
    (二)司法路径
        1. 坚守罪刑法定原则。
        2. 抽象危险犯的判定应允许反证。
        3. 合理甄别共犯行为的正犯化规定和特定共犯行为的量刑规则。
        4. 运用阶层式犯罪构成体系检验可能有违“常识、常情、常理”之有罪结论。
        5. 坚持目的解释论。



本文编号:3857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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