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法应用的公共妨害及其治理路径
发布时间:2023-11-05 08:47
在智能机器人尚未取得独立法律地位之前,长臂规则、信义义务和一般侵权责任的法律安排足以在合同框架内解决算法应用对当事人的直接侵害,而算法外部性扩散所引发的社会成本向普罗大众和弱势群体的不合理转嫁问题长期存在,却不受学界重视。算法公共妨害之治理必然对算法应用的透明度和可解释性提出更高要求,但确保责任主体链条的追踪识别、保障个体受众的主动退出机制更为重要。普通公共妨害之诉中常见的"自寻妨害"和"自甘风险"抗辩,在人工智能语境下不宜过度扩张,而应在趋于保守的利益衡平框架下,采取社会效益优位的进路,助推科技向善的社会治理体系。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的算法公共妨害
(一)人工智能应用的“三步走”套路
(二)合同相对方之间的算法侵权
(三)合同相对方之外的算法妨害
二、以公共妨害定性的法律正当性基础
(一)算法妨害的公共特性
(二)个人民事诉讼的回天乏术
(三)归责路径的相似性
三、基于公共妨害的算法治理规则再造
(一)鼓励集体诉讼的市场化监督体制
(二)加强以预期效果为导向的信息披露
(三)确保责任主体链条的追踪识别
(四)保障个体受众的主动退出机制
四、算法公共妨害之诉的责任豁免与法益衡量
(一)限缩算法公共妨害的免责事由
(二)短期效用优先立法实践的必要
(三)算法妨害之诉的利益衡平机制
五、结论
本文编号:3860699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的算法公共妨害
(一)人工智能应用的“三步走”套路
(二)合同相对方之间的算法侵权
(三)合同相对方之外的算法妨害
二、以公共妨害定性的法律正当性基础
(一)算法妨害的公共特性
(二)个人民事诉讼的回天乏术
(三)归责路径的相似性
三、基于公共妨害的算法治理规则再造
(一)鼓励集体诉讼的市场化监督体制
(二)加强以预期效果为导向的信息披露
(三)确保责任主体链条的追踪识别
(四)保障个体受众的主动退出机制
四、算法公共妨害之诉的责任豁免与法益衡量
(一)限缩算法公共妨害的免责事由
(二)短期效用优先立法实践的必要
(三)算法妨害之诉的利益衡平机制
五、结论
本文编号:3860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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