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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危险接受中的认识危险与阻却归责应用

发布时间:2024-01-08 20:34
  认识危险是被害人危险接受的第一阶段,也是判定被害人危险接受阻却归责成立的重要依据。认识危险发挥阻却归责作用要从被害人与行为人两个维度展开:在被害人维度中,被害人需要对危险具有充分认知,只要被害人不具备对危险的充分认知,即可单方阻却被害人危险接受的成立;在行为人维度中,行为人不能具有优势认知,对行为人优势认知要进行双向考核,既要考核行为人的危险认知水平,又要比较被害人的危险认知情况,要在对行为人与被害人危险认知情况进行比较的基础上权衡得出结论。同时,行为人优势认知情况对被害人认识危险中责任承担走向的影响还需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定。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危险接受阻却归责(1)中的认识危险
二、基础概念的廓清:认识危险的界定
    (一)危险的指向对象是被害人的法益
    (二)危险的发生具有盖然性与被排斥性
    (三)对危险的判断要坚持主客观相结合的标准
    (四)危险的评价是一种事前评价
    (五)危险的性质是一种“不包含结果的行为危险”
三、被害人维度:对危险的充分认知
    (一)“认识危险”的学说论争
    (二)“危险充分认识说”的提倡
四、行为人维度:不具有优势认知
    (一)危险接受中的“优势认知”
    (二)“行为人优势认知”对阻却归责的影响



本文编号:3877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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