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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立法完善的部门法关系分析

发布时间:2024-01-24 10:46
  国家立法机关在制定经济刑法规范伊始,就考虑到了对经济违法行为在处理上的部门法关系问题。对经济犯罪,即便主张刑法的积极干预,也不能忽视其发生领域的特殊性,应承认经济刑法中罪刑规范的从属性,从而综合发挥部门法的功能,使得刑法与经济法在适用效果上有效融合,应对经济犯罪,恢复经济秩序。在过去较长时间里,我国的刑法适用忽略了经济犯罪的特殊性,有些做法和措施不符合经济刑法的秩序性要求。因此,有必要从部门法的关系出发来考量刑法中经济犯罪之罪刑规范的立法完善问题。

【文章页数】:13 页

【文章目录】:
一、以部门法关系为内核的经济犯罪立法出发点设定
    (一) 刑法积极干预主义
    (二) 部门法功能综合主义
二、经济犯罪认定和处理中的部门法关系缺位
    (一) 经济犯罪之司法处理的回顾性考察
        1.对经济犯罪范围的界定长期存在困惑
        2.对经济犯罪之危害性的认定很宽泛
        3.经济犯罪处理之效果评价差强人意
    (二) 部门法关系思路的弱化乃至缺位
        1.刑事司法的不可回逆观
        2.逐渐弱化的实害观念
        3.有意无意被忽视的刑法严厉性
三、以部门法关系为出发点的经济犯罪惩处模式调整
    (一) 以生道为原则确定经济犯罪刑事政策
    (二) 以刑法补充性为指导惩处经济犯罪
    (三) 以秩序罚与财产刑为主建构经济犯罪刑罚体系
四、结 语



本文编号:3883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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