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人工智能犯罪中研发者主观罪过的认定
发布时间:2024-01-31 08:29
对涉人工智能犯罪中研发者主观罪过的研究和准确认定,有利于防范人工智能技术风险,促进人工智能技术发展进步。研发者设计以实施犯罪行为为主要目的的智能机器人时,对于智能机器人造成的一切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其主观罪过应被认定为直接故意。研发者设计以实施非犯罪行为为主要目的的智能机器人时,对于智能机器人造成的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当研发者违反了注意义务且有刑法明文规定时,其主观罪过应被认定为犯罪过失。应根据智能机器人的"智能"程度分"直接过失"、"管理过失"、"监督过失"三种类型来确定研发者犯罪过失的认定标准。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准确认定涉人工智能犯罪中研发者主观罪过的重要性
(一) 有利于促进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
(二) 有利于防范涉人工智能刑事风险
三、涉人工智能犯罪中研发者犯罪故意的认定
四、涉人工智能犯罪中研发者犯罪过失的认定
(一) 研发者的注意义务
(二) 研发者犯罪过失认定中的特殊问题
五、结论
本文编号:3891269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准确认定涉人工智能犯罪中研发者主观罪过的重要性
(一) 有利于促进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
(二) 有利于防范涉人工智能刑事风险
三、涉人工智能犯罪中研发者犯罪故意的认定
四、涉人工智能犯罪中研发者犯罪过失的认定
(一) 研发者的注意义务
(二) 研发者犯罪过失认定中的特殊问题
五、结论
本文编号:3891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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