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法原因给付在诈骗罪中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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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一般情况下,诈骗罪中的受害者是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然而当受害者主观上不仅存在错误认识,同时也兼具不法因素,即受骗者基于不法原因而给付财产时,诈骗行为能否构成诈骗罪?这关系到对民法上的不法原因给付概念和刑法上财产概念的理解。本文先是对不法原因给付制度进行了一番梳理。不法原因给付是指给付人基于违当反强行法或公序良俗的目的而为之给付。不法原因给付在民法上的处理规则是,以不得请求返还为基本原则,同时兼顾例外情况。受骗者基于不法原因而为给付的情形下,判断行为人能否成立诈骗罪的主要焦点在于认定有无财产损失。继而本文对刑法上的财产概念进行了分析,德国、日本和我国对于财产法益的理解都有不同的学说。德国有经济的财产说、法律的财产说、折衷说三种学说。经济的财产说有扩大刑法处罚范围和破坏法秩序统一性的弊端,法律的财产说有保护不周延的缺陷,折衷说的观点相对于经济的财产说和法律的财产说而言较为妥当;日本有本权说、占有说和中间说。本权说和占有说都有缺陷,中间说是对这两种学说的弊端进行修正的学说;我国学界有所有权说、占有说以及混合说。经过分析论证,本文认为混合说的立场较为合理,所有权说无法适应财产关系的复杂变化,占有说有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财产首先应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及其它本权,其次是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予以没收的利益。最后本文采用分类讨论的方法,以设例为切入口,具体讨论骗取不法原因给付财物、诈骗非法劳务以及骗取对方免除非法债务三种情形下,行为人的行为该如何评价的问题。在不法原因给付财物的情形下,给付的财物虽基于不法原因,但财物本身并不违法,况且给付的财物在我国要么应当返还,要么应予以没收,因此诈骗行为完全可能成立诈骗罪;在诈骗非法劳务和骗取对方免除非法债务的情形下,由于非法劳务和非法债务都是民事法律上明显排斥的违法利益,因此不存在刑法上的财产损失,所以诈骗行为不成立诈骗罪。
【关键词】:不法原因给付 财产损失 诈骗罪
【学位授予单位】:清华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4.3
【目录】:
- 摘要3-4
- Abstract4-7
- 一、问题引出7-8
- 二、不法原因给付制度8-14
- 1.给付8-9
- 2.原因9-10
- 3.不法10-11
- 4.民法上的处理规则11-14
- 三、对财产损失的理解14-22
- 1.成立诈骗罪需要财产损失14-15
- 2.对财产损失中“财产”的理解15-22
- 2.1.德国学说16-18
- 2.2.日本学说18-19
- 2.3.我国学说19-22
- 四、不法原因给付在诈骗罪中的处理22-33
- 1.不法原因给付财物的处理22-26
- 2.诈骗非法劳务情形的处理26-30
- 3.骗取对方免除债务的处理30-33
- 五、结论33-34
- 参考文献34-36
- 致谢36-38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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