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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定性困惑及教义厘定

发布时间:2024-02-14 22:02
  现有刑法对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转化规定较为简单,加之聚众斗殴转化犯的理论认识仍然分歧众多,因而具体适用中的定性争议一直未曾中断。聚众斗殴转化中的"致人重伤、死亡"对象并不以本方成员为限,致使无辜第三者伤亡时的责任主体及罪名选择等问题仍需结合归责原则予以澄清。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司法认定应当立足于转化犯的内涵与条件限制,不能单纯以拟制条款予以简单对待,对"致人重伤、死亡"不同情形的责任归属及具体罪数需要细致剖析,合理化解司法适用中随意扩张或者滥用转化条款的现实弊端,真正回归到类似条款定罪量刑教义适用的理性路径上来。

【文章页数】:15 页

【文章目录】:
一、聚众斗殴致使己方人员“重伤、死亡”的规制思路及理性认定
    (一)本方成员作为“致人重伤、死亡”具有文义解释的现实基础
    (二)将己方人员归入转化对象范围符合该条款的设置目的
    (三)纳入转化犯进行规制合乎法益同等保护的原则
    (四)不区分斗殴对象符合转化犯的内在机理与条件限制
    (五)不限定斗殴对象与刑法中的认识错误理论能够顺利对接
二、聚众斗殴导致第三方人员“重伤、死亡”的困惑及释清
    (一)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结果带来的现实困惑
        1. 直接导致伤亡者不明时责任主体认定的困惑
        2. 行为致使无辜第三者伤亡时罪名认定的疑虑
    (二)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结果的理性界定
        1. 直接导致伤亡的行为人不明时责任主体的确定
        2. 致使无辜第三者伤亡的情形同样能以转化罪名论处
        3. 转化犯罪名的具体选择以行为人的主客观实际情况为基准
三、聚众斗殴导致他人重伤与死亡结果并存时的罪数选择
    (一)重伤与死亡同时出现的不同情形分析
    (二)应摒弃数罪并罚的理念而作为一罪论处
四、结语



本文编号:3898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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