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性犯罪中女大学生被害问题
论文摘要 大学生作为社会发展的储备力量,对现实社会认识尚浅。近年来,高校女大学生因性犯罪被害的现象频发,引起各界的强烈关注。本文拟从女大学生遭遇性犯罪的特点出发,结合现实,基于被害人立场,围绕主客观因素分析女大学生遭遇性犯罪的原因,为这类潜在被害人提供若干防范建议。
论文关键词 性犯罪 高校 女大学生 被害因素
大学生被害,指接受高等教育的在读学生因他人犯罪行为致其身心受到伤害的现象。作为接受高等教育的一员,女大学生在性别上仍是归于弱势,极易成为犯罪者的攻击目标。犯罪被害人学理论认为,性别与被害有着密切的联系。 笔者拟通过性犯罪中女大学生被害的特点,结合若干案例,从被害人的角度分析性犯罪中女大学生被害的原因,为这类潜在被害人群体防范被害提出建议。
一、 性犯罪中女大学生被害的主要特点
(一) 主要为个人被害
遭受性侵害的女大学生多为个人。与群体相比,单独的女大学生更易成为犯罪人的目标。面对单独个体,犯罪人能轻易地实现侵害目的,整个犯罪过程中女大学生遭遇性侵时只能依靠自己,获救机率极小,犯罪人被发现的可能性随之减小。以6·29浙江大三女生许某在广州大学城被杀案 为例,许某因独自外出而赋予犯罪人可趁之机,还有广东商学院女生校内被保安奸杀案 、广外16岁女大学生半夜被奸杀案等,这些案例中的女大学生被害者都表现为个人被害。
(二) 被害地点隐蔽
女大学生遭受性犯罪伤害的地点较为隐蔽。根据一项在我国进行的被害人调查显示,从关于被害人对被害有无责任、被害发生地点等方面的数据显示,强奸犯罪多发生在被害人与犯罪人双方熟知的地方或较为隐蔽的地方。上述提及的广外16岁女生被奸杀就是发生在学校外边的小树林,而浙江女生被奸杀后被发现的地点则是体育中心南侧鲜有人烟的男厕隔间里面。
(三) 被害后负面影响大
遭遇性犯罪被害的这类案件性质特殊,涉及个人隐私,一旦被公开,女生将承受巨大的心理压力,有可能因为社会的传统观念而受到歧视,无法排遣内心痛苦的受害者甚至留下严重的精神创伤。许多女生在遭受性犯罪后,选择沉默。女大学生更会担心在司法审判的过程中重新提起那段不堪的经历会再次受到伤害,无法重新开始正常的大学生活。性犯罪对女大学生不仅是身体的伤害,更是心灵的折磨,有甚者乃患上创伤后应激障碍等精神疾病,对其正常生活造成巨大冲击。
二、 女大学生的被害因素
犯罪学的传统观点认为,犯罪完全是由犯罪人主动实施的加害行为,犯罪人与被害人的关系是一种主动与被动的静态关系。随着犯罪学领域的发展,现代犯罪学观点认为被害人对犯罪的产生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性犯罪中女大学生被害,受到外界以及自身的各种因素影响,特别是与犯罪人密切联系的被害人自身原因。了解和认识女大学生的被害条件,是进行被害预防的前提。
(一) 外界因素
犯罪与时间、空间等外界因素有一定的联系,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被害人,犯罪人进行性犯罪时受到这些外界诱因相当程度的影响。
1. 时间方面:就季节而言,女大学生因性犯罪而被害的案件多发于夏天。这是经过研究证实的。吉林省对性犯罪与季节变化关系进行统计后发现,性犯罪季节性明显,夏高冬低,与气温升降存在联系。由于女大学生生理功能和性特征发育基本成熟,出于对自身的欣赏,其带有浓烈的表现欲望。夏天天气炎热,女大学生衣着较为亮丽和暴露,户外活动量增加,活动空间范围扩大,成为吸引犯罪人进行性犯罪的诱因。
就时刻而言,女大学生常在夜晚被害。从生理和心理角度看,夜间人体处于休息和疲惫状态,警觉心降低,抵抗力减弱,常常疏于或难以防备外来侵袭,易给犯罪者可乘之机。 除此,大学生白天上课,晚上外出散步、聚会的同学较多,但安保人员同是正常个体,他们白天工作而晚上多会出现疲惫、懈怠等不良情绪,使夜间防范力量有所减弱,社会控制面相对减少,相对扩大犯罪人的作案空间,导致性犯罪的成功率上升。
就社会周期而言,在开学初和临近期末这两个周期的女大学生遭受性侵害的案件引人注目。在开学初,大学生之间经过一段长假未见,肯定是聚会、出游的高峰期,恰逢从家里回来,大家还处于一个放松的状态,自我保护意识微弱,给犯罪人作案创造了良机。邻近期末阶段,学生们行色匆匆,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复习节奏,大家多会选择单独到自习室或图书馆学习,特别是晚上。这时,女大学生落单的可能性大大增加,而大家都在备考状态,出门的同伴相对减少,犯罪者作案更为放肆,更加便于其隐蔽和逃脱。
2. 空间方面:现在高校几乎是全开放式的,无论是本校师生,还是外界人士,均无须证件检查可自由出入校园。但学校占地面积大,无法有效地采取严格封闭管理。以笔者学校为例,校园设有多个门,从很多地方可以直接进入生活区、教学区,夜晚甚少有保安在校内巡查。近年来,高校扩招,学校的办学规模和教学管理发生巨大变化,校园的社会化程度日益提升,与社会联系愈发紧密。高校驻地的有关部门、单位和居民依托高校进行商业开发,经营性商业网点甚至流动性的小商小贩遍布高校周围,人员流动不断增加,成分更趋复杂,使高校周边地区的治安环境相对复杂化,安全问题日益突出。
特别是近年来新建的校区,大多坐落在远离城市的郊区。每到晚上,学校附近非常安静,周围的主要活动人群均为大学生。除频发大学生被害案件的地方会受到较多关注外,其他地方安保力量弱,仅依靠视频监控。据报道,自从浙江女生被奸杀案发生后,广州大学城的视频监控力度增强,摄像头数量增加。实际上并没有真正能落实,目前视频监控的利用率30%都不到,许多摄像头要么不开,要么被树木挡住,以致于大部分环境偏僻或者树木茂盛的地方都无法顾及,治安部门却又不能给予如此宽阔的开放性空间以足够的安保力量。更何况建筑物死角、来往人群少、地处偏僻的地方,容易成为女大学生遭遇性犯罪的被害地点。
(二)自身因素
美籍德国著名犯罪学家、犯罪被害人学的代表人物汉斯·冯·享蒂曾指出,“犯罪是一种反社会因素的自我宣泄过程”,“积极的”犯罪人和“消极的”被害人之间是“相辅相成的伙伴关系”,正是被害人“影响并塑造了”他的犯罪人。虽然这观点略过武断,但无法否认的是,被害人对犯罪人确实存在影响,以下笔者着重从被害人自身的角度分析女大学生被害的原因。
1. 心理方面:时代的剧烈变迁、信息爆炸、文化多元使得当代大学生的个性发展与其年龄很不协调,,其个性心理存在着严重的滞后性,是导致女大学生因性犯罪而被害的重要原因。 多数大学生都是独生子女,独特的家庭地位和优越的生活环境使他们养成以自我为中心的性格,自以为对社会很认识。实质上却认识极浅,没有真正见识过社会的黑暗面,特别是从小被呵护在温室中长大的女大学生,极其容易上当受骗。
再者,女大学生在学校里遇到的人和事都比较单纯,危害防范意识弱,无法感受到某些潜在的危险。学校,成长的主要场所,大学生对其信任程度之高相当于第二个家,很多人完全没有被害预防心理,认为学校是最安全的堡垒,甚至某些新生认为在学校是绝对放心的。犯罪人正是利用女大学生缺乏安全防范意识,过度信任学校安保系统的心理,实施犯罪行为,给女大学生带去难以磨灭的伤害。
2. 行为方面:美国学者M·阿迷尔在《强奸之类型》中说:“如果说被害者对后来成为不幸结果的原因不负完全责任,她至少也是一个补充性因素。”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确具有互动性,被害人的行为是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的元素之一。女大学生遭受性侵害,或许是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或许是抱有侥幸心理,在聚餐、聚会后独自返校,或临时有事外出一阵,远离团体而独自行动等。这种行为,极易被犯罪分子所利用。
有极少数女大学生是因自身修养行为问题而遇害的。这类女大学生,她们追求潮流,衣着暴露,整天与一群社会青年鬼混。这些行为,恰巧给予有预谋的犯罪者借口,诱发犯罪。
女大学生在遭到侵害时所作出的行为会予以犯罪人一定的影响。犯罪心理的形成是经过时间沉淀的,与其智力、家庭、性格、成长环境等息息相关。在犯罪过程中,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而激烈反抗或者在言语、肢体上的猛烈反应,很可能使犯罪人受到刺激,恼羞成怒,女大学生自此让自己成为“加速犯罪的被害人”,甚至失去宝贵的生命。
三、女大学生遭遇性犯罪的被害预防
犯罪不可能完全被消除,但改变被害人或潜在被害人的行为比改变犯罪人或潜在犯罪人的行为要容易得多。 因此,通过积极调动社会各方,包括大学生自身,预防女大学生因性犯罪而被害尤为重要。根据实现阶段的不同,笔者将从被害前、被害时、被害后提出应对之策。
(一)被害前
被害预防是为了防止潜在的被害人遭受侵害。学校与学生的关系是极为紧密的。在性犯罪发生前,学校要联合社会力量共同加强对女大学生的安保力度,积极开展防治性侵害犯罪的安全教育,让女大学生认识到潜在的易导致被害的因素。同时,女大学生要掌握面对性犯罪时保护自己的技能,作为潜在的被害人,时刻保持安全意识,尽可能地避免让自己处于容易被害的时空中,减少身边存在的被害条件以及犯罪诱因的集合,通过消除被害人的被害性来降低被害风险。
(二)被害时
由于性别的差异,男女之间力气悬殊。遇到性犯罪时,女大学生应理性对待,切忌冲动行事,激化矛盾以致于犯罪人着手犯罪。若无法及时逃走或及时向外界求救,则更要沉着冷静,依靠智取而非誓死抵抗。初次犯罪人往往比较胆怯,若被害人能冷静思考,犯罪人成功实施性侵害的机率会很大程度地降低。
(三)被害后
女大学生被害后,要乐观面对事实,切忌隐忍或逃避,建议向司法机关寻求法律救济。如果女大学生因性犯罪致死,司法机关务必重视,尽早将犯罪人抓捕归案,做好相关防范措施并提醒潜在的被害女大学生时刻保持防范意识。为避免类似潜在被害人受到同样的伤害,受害者最好能配合司法机关的行动,将犯罪人绳之于法,为自己,为她人,减少受伤的机会。
四、结语
犯罪者实施犯罪行为必然是受到多方诱因的集合所导致的,也许是自身,也许是被害人。从被害人的角度采取各种防范措施,尽量消除身边存在的被害条件,减少犯罪诱因的多方集合,是预防性犯罪被害的最有效方法。女大学生自身要认识到犯罪危险性和被害潜在性,积极提高被害预防意识,学习自我保护技能,以降低被害发生率,避免不幸的发生。
本文编号:39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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